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决〔2024〕无极-53号
石家庄景坤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MAD57LQL87
地址:无极县北苏镇北苏村 负责人:王立新
我局于2024年8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新建年产120万平方米塑料板项目,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超越法定期限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主动放弃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你单位投资年产120万平方米塑料板项目备案信息项目总投资150万元,即1500000×5%=75000元,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环评类)序号1的规定,1.该单位的建设项目为应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裁定百分值为8%,2、该单位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裁定百分值为15%,合计裁定百分值为23%,确定罚款基数为75000×(8%+15%)即17250元,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柒仟贰佰伍拾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
账 号:10067205952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09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