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决〔2024〕无极-60号
无极海森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087299200DL
地址:无极县经济开发区南区 负责人:刘伟
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东北角新建一套小型污水处理站,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为应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我局于9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10月9日经复查你单位仍未及时备案。于10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超越法定期限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视为主动放弃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环评类)序号2的裁量要素及判定标准,1.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裁定百分值为30%,2.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定百分值为5%,3.仍未及时备案的,裁定百分值为5%,合计裁定百分值为40%,确定罚款基数为5万×(30%+5%+5%)即2万元,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
账 号:10067205952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09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