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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石家庄圣帝朗德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环罚决〔2024〕无极-54号
发布时间:2024-10-31    来源: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无极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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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2024无极-54

石家庄圣帝朗德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MA08QPJ485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经济开发区南区        负责人:赵正阳

我局于20249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喷浆机配套的治理设施活性炭吸附箱内的活性炭堵塞、过滤棉缺失,未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9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超越法定期限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视为主动放弃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 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应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大气类)序号40的规定,1.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裁定百分值为21%,2.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定百分值为5%,合计裁定百分值为26%,确定罚款基数为20万×26%即5.2万元,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贰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

   号:10067205952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09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1024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