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决〔2024〕无极-17号
当事人:河北豪克斯门业有限公司
证件号码:91130130MAC2P5M00A
地址:无极县经济开发区泰智产业园
负责人:魏永鑫
本机关与2024年7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车间门口处有向外排放废水排放口,生产清洗废水通过车间西侧密码门下方外排口排放至生活污水管网。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水类)序号101的规定:正常生产时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裁量百分值为16%;一般工业废水的,裁量百分值为6%;日排放量10吨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1%,鉴于企业已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检查,裁量百分值为0%。应取百分值合计为29%。建议对河北豪克斯门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二十九万元整(1000000元×29%=29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二款:“对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条件的案件,行政执法机构集体研究讨论后,可以在裁量表栽定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百分值,减少的百分值一般不超过裁量额度的 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的规定。事发后,该公司主动消除影响,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2024年10月15日,经集体研究决定,按照裁量表裁定的基础上减少裁量额度10%。经综合考虑,建议给予该公司罚款十九万元整(1000000元×19%=19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一百万元×19%=拾玖万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玖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
账 号:10067205952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09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