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不罚决〔2024〕无极-35号
当事人:河北金达涂料有限公司
证件号码:91130130599906262P
地址:无极县经济开发区西区
负责人:乔欢欢
本机关2024年8月5日,对你单位未及时开展雨水自行监测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存在2024 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自行检测要求对雨水检测的问题。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鉴于你单位已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要求对雨水开展了自行检测,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7“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未及时开展自行监测,企业按要求限期完成整改的”规定,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认真学习环保法律知识,严格依法生产,避免类似违法行为发生。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