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不罚决〔2024〕无极-34号
当事人:河北金达涂料有限公司
证件号码:91130130599906262P
地址:无极县经济开发区西区
负责人:乔欢欢
本机关于2024年8月5日,对你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不全,未如实记录生产设施运行情况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催化燃烧设施运行记录不全,纸质台账未记录吸附、脱附温度,电子台账仅有 5 月 20 日以来数据记录。4月12日自主检测报告与生产设施正常工况台账起止时间不一致,自主检测报告中检测起止时间为 2月19日09:33—17:19而生产设施正常工况信息台账起止时间为 2月19日10:30—14:40。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单位已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要求记录治理设施台账,排污许可证副本未要求记录吸附、脱附温度,今后你公司将定期导出吸附、脱附温度另外记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不全,但按照要求有记录,经现场检查指出立即改正,并自整改之日起按照规范要求记录,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4“环境管理台账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整记录数据的,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并自整改之日起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记录的”规定,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认真学习环保法律知识,严格依法生产,避免类似违法行为发生。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