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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钱宁的行政处罚石环罚决〔2024〕无极-59号
发布时间:2024-11-22    来源: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无极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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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2024无极-59

钱宁

公民身份证号码:1*************                     

地址:无极县张段固村村北                              负责人:钱宁

我局于2024923日对蓝皮丝暂存点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经营的蓝皮丝暂存点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蓝皮丝2.56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经营的蓝皮丝暂存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4103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超越法定期限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视为主动放弃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固废类)序号162的规定,1.涉及危险废物数量1吨以上5吨以下的,裁定百分值为15%,2.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定百分值为5%,合计裁定百分值为20%,确定罚款基数为100万×(15%+5%)即20万元,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

   号:100672059520010001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09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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