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决〔2024〕无极-73号
企业名称:无极县海天佳润装饰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30MA09FMBFX5
地 址:无极县北苏镇大名庄村
负责人:闫亚彬
2024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吸膜工序生产期间未按规定采取废气收集措施,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未得到有效收集治理。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大气类)序号40的规定: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百分值为2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鉴于企业已全面整改并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检查,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贰拾万元,罚款金额为:贰拾万元×26%=伍万贰仟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贰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
账 号:10067205952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09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