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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极县铭亮塑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石环罚决〔2024〕无极-80号
发布时间:2025-01-07    来源: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无极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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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2024无极-80

企业名称:无极县铭亮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MA081QE421 

 址:无极县东侯坊镇南池阳村        

负责人:李强

2024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4年10月26日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期间8台注塑成型有6台正在生产正在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应当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由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处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通用裁量表,1、该公司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裁定百分值为5%;2、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定百分值为5%;3、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类,裁定百分值为2%;合计裁定百分值为12%,确定罚款基数为30000元×(5%+5%+2%)=3600元。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第二款“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方式得出具体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的规定,确定罚款金额为10000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

   号:10067205952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09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517日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