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不罚决〔2024〕无极-92号
企业名称:石家庄市福瑞得皮革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752404956J
地址:无极县张段固镇西验村村西
负责人:王佳亮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8日对你单位在线检测废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超标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12月7日在线检测废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日数据排放浓度为321.482795mg/L,超过排污许可规定的排放标准≤300mg/L的0.0716倍。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三个月内初次发现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0.1倍,且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8“三个月内初次发现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1倍,或者pH值大于等于5且小于等于10的或者噪声超标在3分贝以内,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规定,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加大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维护与保养,确保达标排放。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