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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河北飞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石环罚决〔2024〕无极-90号
发布时间:2025-01-09    来源: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无极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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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2024无极-90

企业名称:河北飞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335967803G 

 址:无极县无极镇柴城村         

负责人:高玉

2024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省委第二巡视组移交信访案件台账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后院有喷漆行为,喷漆时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应当处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7的规定,该公司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裁定百分值为2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定百分值为5%,合计裁定百分值为26%,罚款数额为20000元×(21%+5%)=5200元。确定罚款金额为5200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贰佰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

   号:10067205952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09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517日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