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不罚决〔2024〕无极-96号
当事人:无极县中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证件号码:9113013071839747X7
地址:无极县无极镇角头村
负责人:郭伟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9日,对你单位锅炉废气排放2口启炉过程时氮氧化物超标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2024年11月27日锅炉废气排放2口12时、14时氮氧化物小时均值超标,超出燃气锅炉50mg/m³限值要求0.0737倍,超标属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单位一年内初次超标,氮氧化物数值为53.685mg/m³,超标倍数为0.0737倍,当天已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5项“一年内初次发现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3倍,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规定,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认真学习环保法律知识,严格依法生产,避免类似违法行为发生。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