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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其他行政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2版)
发布时间:2022-07-25    来源: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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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事项类别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备注
县教育局
1
学校安全工作检查
学校消防、食品、治安、校车、防溺水、安全教育等
一般检查事项
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六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压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学校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专项治理等情况。
 
2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检查
教师培训工作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一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3
校外培训机构检查
校外培训机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上巡查
办学行为是否规范。
 
4
教师队伍建设检查
特岗教师待遇保障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条;《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河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教师交流轮岗和待遇保障情况。
 
5
学校体育、美育、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检查
学校体育、美育、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检查
一般检查
事项
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措施》;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若干措施》;《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
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学校体育、美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课时落实,课程建设,教学训练,师资配备,场地设施器材配备等情况。
 
6
对持有教师资格证者的监管
对持有教师资格证者的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对违反教师资格条例者丧失撤销教师资格。
 
7
对考试行为的监管
对考生考试行为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考生考试行为是否存在违规违法行为。
 
对在校学生、在职教师考试行为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是否在考试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
 
8
对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检查
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情况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县公安局
9
重点场所、部位建设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对武器弹药存放场所等重点场所、部位建设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七条;《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修正案》第七条。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武器、弹药的存放场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管制药品、致病毒菌等危险品的集中存放场所;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资料的存放场所;金库,运钞车,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金、银等贵重金属或者珠宝的经营场所及集中存放场所;博物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国防尖端产品的生产场所和储备库;电力、电信、供水、供电、广播电视等部门的要害部位;机场、车站、客运码头等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检查的场所;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场所、部位。以上场所、部位必须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10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属地派出所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二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上检查
是否设置保卫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是否报公安机关备案;保卫人员是否按规定履职;是否配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技防建设是否符合标准并正常运行;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11
对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的抽查
动物保护、科研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条。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检查
配枪数量、种类、来源;配枪人员条件、培训情况;枪弹库(室)情况;枪支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枪支、弹药使用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
 
12
对爆破作业单位的抽查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检查
伪造、买卖或者出借、租借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超出许可资质等级、从业范围从事爆破作业;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聘用无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将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转包;为非法的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为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承接同一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爆破作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爆破作业单位;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13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内部管理和台账管理情况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禁毒部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抽查
对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科研、院校、医疗机构、行政机关等事业单位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运输、出入库等台账是否规范合法,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仓储设施是否完备安全。
 
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年报情况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对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科研、院校、医疗机构、行政机关等事业单位是否按照规定上报年报。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备案情况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科研、院校、医疗机构、行政机关等事业单位所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是否经所在地公安机关许可或者备案。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备案情况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对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科研、院校、医疗机构、行政机关等事业单位跨设区市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是否经运出地公安机关许可或者备案。
 
县司法局
14
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对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的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聘请专业机构检查
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情况;按规定办理审批事项情况。
 
对律师的执业、变更、注销的监管
 
15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
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表现情况;内部管理情况;按规定办理审批事项情况。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核准、注销登记的监管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变更核准、注销登记的监管
 
16
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省、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邮寄检查材料等方式
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内部管理和公证质量等情况。
 
17
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四款、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司法鉴定机构仪器配置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18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省、市、县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第六条。
书面检查
根据司法部《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同行评估标准》及《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对法律援助案卷质量进行评估。
 
县民政局
19
对社会团体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20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
 
21
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及消防、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2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公墓经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存在炒买炒卖等违规经营现象;是否存在违规预售现象;是否违反公墓建设标准;是否违规建有家族墓穴;是否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内容。
 
县财政局
23
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省、市、县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十六条。
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相关单位执行《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24
财政票据检查
财政票据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省、市、县财政部门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5
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考试机构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二十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五条。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评委会评定工作是否违反评审程序和评审规定。
 
重点检查事项
对专业技术资格评聘、资格考试工作是否违反国家规定。
 
一般检查事项
应试人员是否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抽查、巡查、倒查、复查
职称评审委员会是否存在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申报人是否存在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评审专家、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中是否存在违反《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的。
 
26
对事业单位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带薪年休假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事业单位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九条。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不能执行国家统一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的部门和单位,是否采取轮班制的办法,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是否给职工安排相应的补休。
 
对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事业单位是否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是否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并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7
对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对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部、审计署关于发布〈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核定、收缴、支付、上解、下拨、储存、调剂及管理服务费和其他专项经费的提取、使用、上解、下拨;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经济效益;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使用、保管及工程预决算的情况;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和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及会计行为的合法性;定期对下级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上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下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劳动部、审计署关于发布〈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28
对劳动能力鉴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省、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或者组织劳动能力鉴定时,是否及时审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是否按照规定及时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四)是否按照规定随机抽取相关科别专家进行鉴定的;是否擅自篡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
 
29
对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计划、工资基金和增人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执行情况。
 
对依卡增人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
事业单位增加人员是否纳入人员计划管理范围,并使用增人计划卡。各单位增加人员是否凭增人计划卡办理聘用、分配、调动、安置。
 
对工资基金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事业单位是否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办理工资基金使用核准手续;机关、事业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是否未经批准超过人事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
 
30
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
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否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管理情况。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1
房地产市场行政监督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
专项检查;执法检查;跟踪督办;案卷审查;投诉处理;年度报表审查;备案审查。
房地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行业标准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33
建筑市场市场行政监督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三条。 
行政主体的合法性;建筑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建筑市场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32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督
 
一般检查事项
各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部门
《河北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第二十七条。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交叉互查、不定期抽查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监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实施情况。
 
36
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
不定期检查、专项抽查
检查民用建筑建设实施中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规范等情况。
 
37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
不定期检查、专项抽查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规范等,对在建建筑工程相关建设实施主体使用的材料设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部分建筑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抽样送检。
 
38
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五条。
不定期检查、专项抽查
检查绿色建筑建设实施中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规范等情况。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34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
省、设区市、省直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
定期组织开展检查;日常进行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
是否按照国家生活垃圾处理标准规范,开展管理工作。
 
县水利局
39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抽查及专项检查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是否按要求编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水工程的施工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同意书批复的内容和要求;是否有其他违反规划同意书批复内容的行为。
 
40
水利基建项目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条。
抽查及专项检查
监督检查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项目法人、质量与安全监督、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单位是否根据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强制性条文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开展相关工作,各市场主体是否按约履职尽责,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和工期。
 
41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水利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水土保持工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前期工作、计划和资金管理、建设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工程验收等。
 
42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督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部《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督查工作指导意见》规定。
抽查及专项检查
查看前期工作与设计工作;查看项目建设管理;查看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查看资金使用;查看工程质量。
 
4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三条。
抽查
查看工程质量监督书、质量监督计划、项目划分确认文件;查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记录,是否对建设各方资质和人员进行了复核;查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记录,是否对参建各方质量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查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记录、工程质量评定表、质量监督工作报告等资料,是否对建设各方质量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
 
44
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指及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国家防汛抗旱督察办法(试行)》第五条。
抽查及专项检查
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防汛抗旱预案修编情况;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准备工作情况;防汛抢险和抗旱服务队伍及物资储备情况;防汛抗旱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城市防洪排涝准备工作情况;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45
水利项目投资计划及统计管理事项检查
水利统计管理事项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第六条。
抽查及专项检查
水利统计数据质量真实、准确、完整情况;配合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查处重大水利统计违法行为。
 
水利投资计划管理事项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抽查及专项检查
中央投资计划执行进度与工程量完成情况,是否越权调整投资计划、擅自更改设计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及不合理压低或提高工程单价等。
 
县农业农村局
46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试验单位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实地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是否规范。
 
对进口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加工行为是否规范。
 
47
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保护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实地检查 
检查动物种类、数量,检查有关证件、批准文件或专用标识。
 
48
对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对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等进行监督检查
对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随机
是否遵循对野生植物资源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
 
对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农业部《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实时
是否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县卫生健康委
49
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医师执业活动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现场检查、定期和不定期督导检查
依法执业;在注册范围内执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及时救助危重患者;规范开具麻精药品、处方药品等;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及时上报等。
 
50
对护士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护士执业活动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护士条例》第五条。
现场检查
护士执业情况。
 
51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执业情况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监督检查
血站执业活动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血站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十条。
现场检查、定期和不定期督导检查
血站执业活动情况。
 
单采血浆站执业活动情况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条。
单采血浆站执业活动情况。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
 
县文广电和旅游局
52
对全省广播电视广告、医疗养生类节目、频率频道、互联网视听节目进行检查
广播电视广告、医疗养生类节目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网络监测、实地检查
违规广播电视广告和医疗养生类节目。
 
广播电视频率频道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网络监测、实地检查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频率频道,擅自传送违规广播电视节目。
 
互联网视听节目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检查
违规互联网视听节目。
 
53
广播电视播出、传输情况监督检查
全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网络安全和设施保护情况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章、第五十二条;《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实地检查和网络监测
全省广播电视播出、传输机构是否根据法规条例落实各项安全播出、网络安全和设施保护规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广播电视技术系统配置是否安全可靠,重要信息系统是否经过安全保护等级测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全省广播电视无线传输秩序情况监督检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章、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实地检查和网络监测
全省广播电视播出、传输机构是否根据法规条例规定开展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传输,有无擅自占用无线频率、频段情况,有无擅自改变已经批准播出频率、频段技术参数的情况,及其他违规情况。
 
54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
实地检查
是否存在涂改、租借、转让、出售和伪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是否制作并向境外提供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发行电视剧、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是否取得相应的发行许可;是否有境外资本流入。
 
县人防办
55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检查
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
中央9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建设单位是否依法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确要变更施工图设计,是否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备案;施工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施工;防护设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是否按施工图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是否向审批局或人防主管移交有关资料;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是否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是否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人防工程维护保养是否达到规定标准;是否存在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偷窃、故意损毁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等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效能的行为;是否存在未取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设施的行为;是否按规定办理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审批手续;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是否按规定补建或者缴纳拆除补偿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56
对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的检查
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维护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检查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设置单位对终端设备维护工作是否落实到位;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在人民防空通信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危害性作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县应急管理局
57
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运行情况的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一条。
书面检查、委托检查、现场检查、联合检查
是否按照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是否存在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和保护标志的行为。
 
58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一条。
书面检查、委托检查、现场检查、联合检查
是否存在危害地震观测环境或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的行为;是否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59
对典型地震遗址(遗迹)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一条。
书面检查、委托检查、现场检查、联合检查
是否存在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行为。
 
60
对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
书面检查、委托检查、现场检查、联合检查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情况。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