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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3-08-17    来源: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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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单位: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1

1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

 

2

2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登记

 

3

3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二、行政处罚

 

 

4

1

对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

 

5

2

对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处罚

 

6

3

对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处罚

 

7

4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处罚

 

8

5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9

6

对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处罚

 

10

7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11

8

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12

9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13

10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14

11

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15

12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处罚

 

16

13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处罚

 

17

14

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

 

18

15

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19

16

对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20

17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21

18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22

19

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23

20

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24

21

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逾期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25

22

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26

23

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27

24

对公司未依法办理有关备案的处罚

 

28

25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29

26

对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30

27

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31

28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处罚

 

32

29

对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33

30

对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34

31

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

 

35

32

对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发布广告的;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发布烟草广告的;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处罚

 

36

33

对违法发布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37

34

对广告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38

35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处罚

 

39

36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处罚

 

40

37

对广告代言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41

38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42

39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43

40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处罚

 

44

41

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处罚

 

45

42

对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46

43

设定最低消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强制消费者接受指定服务的处罚

 

47

44

经营者有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48

45

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时谎报用工用料,损坏、偷换零部件或者材料,使用不合格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者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的;从事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

 

49

46

经营者超额发放预付凭证、额外收取费用、拒绝挂失的;物业服务经营者侵害业主权益的处罚

 

50

47

对销售种畜禽有畜牧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51

48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52

49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53

50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54

51

对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55

52

对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处罚

 

56

53

对假冒专利的处罚

 

57

54

对单位和个人为明知是假冒专利行为提供资金、场所、生产设备以及运输、销售、广告、印刷等生产经营的便利条件的处罚

 

58

55

对认定专利侵权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民事判决生效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市场秩序的处罚

 

59

56

对电子商务、电视等交易平台运营商以及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展会举办者在其经营范围内发现专利侵权、假冒专利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60

57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骗取专利奖励、资助的处罚

 

61

58

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注册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62

59

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处罚

 

63

60

对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处罚

 

64

61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65

62

对商标代理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66

63

对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67

64

对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处罚

 

68

65

对违反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69

66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70

67

对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处罚

 

71

68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72

69

违反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73

70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74

71

对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处罚

 

75

72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76

73

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处罚

 

77

74

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78

75

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处罚

 

79

76

对违反拍卖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收取佣金的处罚

 

80

77

对粮食收购者有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81

78

对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

 

82

79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83

80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的处罚

 

84

81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处罚 

 

85

82

对违反《金银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86

83

对违反《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87

84

对违反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88

85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89

86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90

87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91

88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92

89

对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93

90

对违反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在使用时未标明使用许可备案号的处罚

 

94

91

对擅自设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95

92

对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制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处罚

 

96

93

对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97

94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有关规定使用特殊标志的处罚

 

98

95

对违法使用他人特殊标志行为的处罚

 

99

96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100

97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101

98

对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102

99

对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处罚

 

103

100

对违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处罚

 

104

101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

 

105

102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106

103

对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107

104

对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108

105

对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处罚

 

109

106

对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110

107

对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111

108

对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112

109

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113

110

对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114

111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115

112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处罚

 

116

113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117

114

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118

115

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

 

119

116

对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处罚

 

120

117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121

118

对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122

119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123

120

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124

121

对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125

122

对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处罚

 

126

123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处罚

 

127

124

对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处罚

 

128

125

对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29

126

对擅自出版法规汇编的处罚

 

130

127

对营业执照正本未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处罚

 

131

128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32

129

对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133

130

对伪造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134

131

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发布广告有关规定的处罚

 

135

132

对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136

133

对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137

134

对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发布广告的处罚

 

138

135

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处罚

 

139

136

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发布药品广告的处罚

 

140

137

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处罚

 

141

138

对经营者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142

139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处罚

 

143

140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

 

144

141

对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处罚

 

145

142

对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处罚

 

146

143

对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处罚

 

147

144

对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处罚

 

148

145

对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处罚

 

149

146

对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处罚

 

150

147

对违反《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处罚

 

151

148

对拍卖企业违反《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处罚

 

152

149

对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处罚

 

153

150

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处罚

 

154

151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环保要求民用燃烧炉具的处罚

 

155

152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处罚

 

156

153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处罚

 

157

154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处罚

 

158

155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素结果的处罚

 

159

156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处罚

 

160

157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处罚

 

161

158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四十条规定,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告”的处罚

 

162

159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处罚

 

163

160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处罚

 

164

161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处罚

 

165

162

对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处罚

 

166

163

对经营者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处罚者;经营者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处罚

 

167

164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168

165

对经营者进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

 

169

166

对经营者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处罚

 

170

167

对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171

168

对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行为的处罚

 

172

169

对妨碍监督检查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处罚

 

173

170

对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参加传销的处罚

 

174

171

对《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175

172

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176

173

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177

174

对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处罚

 

178

175

对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179

176

对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180

177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处罚

 

181

178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182

179

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183

180

对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184

181

对直销员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185

182

对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186

183

对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处罚

 

187

184

对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处罚

 

188

185

对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处罚

 

189

186

对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处罚

 

190

187

对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处罚

 

191

188

对当事人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192

189

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193

190

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194

191

对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处罚

 

195

192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的处罚

 

196

193

对违反《河北省民用品维修业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197

194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198

195

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199

196

对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200

197

对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201

198

对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202

199

对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203

200

对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204

201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205

202

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206

203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207

204

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208

205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209

206

对企业未依法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210

207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重新审查手续,或者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211

208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法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212

209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213

210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或者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214

211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215

212

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216

213

对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17

214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法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处罚

 

218

215

对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219

216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220

217

对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

 

221

218

对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处罚

 

222

219

对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223

220

对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处罚

 

224

221

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

 

225

222

对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226

223

对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

 

227

224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228

225

对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或者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229

226

对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处罚

 

230

227

对认证机构超范围、未按程序、聘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231

228

对认证机构拒绝提供认证服务,或者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232

229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处罚

 

233

230

对认证机构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234

231

对指定的认证机构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235

232

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236

233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237

234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238

235

对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239

236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或者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处罚

 

240

237

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241

238

对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242

239

对认证机构受到告诫或者警告后仍未改正的或者向不符合要求的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的或者发现认证对象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的或者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予配合和协助,拒绝、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处罚

 

243

240

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处罚

 

244

241

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245

242

对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处罚

 

246

243

对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247

244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处罚

 

248

245

对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249

246

对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或者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

 

250

247

对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处罚

 

251

248

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处罚

 

252

249

对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或违反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或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253

250

对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254

251

对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255

252

对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处罚

 

256

253

对使用无计量检定合格印、证计量器具,或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处罚

 

257

254

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258

255

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259

256

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260

257

对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261

258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262

259

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处罚

 

263

260

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264

261

对违反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265

262

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266

263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267

264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268

265

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269

266

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270

267

对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的,或者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

 

271

268

对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未标注净含量等行为的处罚

 

272

269

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不合格的处罚

 

273

270

对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274

271

对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的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275

272

对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276

273

对收购商品的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277

274

对集市主办者未将计量器具登记造册,使用禁止记录器具,未设置公平秤等行为的处罚

 

278

275

对经营者违反规定不接受强制检定的或者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以及伪造数据破坏铅签封的或者未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作为结算依据以及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或者估量计费的或者现场交易未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的或者有异议未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的或者定量包装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279

276

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登记造册、备案、强检的计量器具的或者计量器具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以及燃油加油机未经法定检定合格投入使用的或者燃油加油机需维修没有报修以及法定检定合格而投入使用的或者使用非法定或者废除的计量单位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的或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以及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适应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弄虚作假的或者未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未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量值零售成品油,估量计费的或者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超过允差的处罚

 

280

277

对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的处罚

 

281

278

对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的或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未审定周期检定,适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或者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行为的处罚

 

282

279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经营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或者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的处罚

 

283

280

对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或者未配备与角膜接触镜佩戴业务相适应的彦科技梁检测设备的或者出具的计量数据不准确的处罚

 

284

281

对眼镜制配者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的处罚

 

285

282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286

283

对特种设备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287

284

对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288

285

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289

286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290

287

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291

288

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292

289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或者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或者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或者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93

290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或者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以及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

 

294

291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等行为的处罚

 

295

292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等情形的处罚

 

296

293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297

294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298

295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299

296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或者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300

297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301

298

对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302

299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303

300

对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304

301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反规定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305

302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或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306

303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处罚

 

307

304

对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308

305

对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处罚

 

309

306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处罚

 

310

307

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处罚

 

311

308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处罚

 

312

309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处罚

 

313

310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处罚

 

314

311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处罚

 

315

312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处罚

 

316

313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317

31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318

31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319

316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处罚

 

320

317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及
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321

318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322

319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处罚

 

323

320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324

321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325

322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处罚

 

326

323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处罚

 

327

324

对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328

325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处罚

 

329

326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330

327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31

328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处罚

 

332

329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有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

 

333

330

 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334

331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处罚

 

335

332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 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处罚

 

336

333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337

334

对违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处罚

 

338

335

对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

 

339

336

对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340

337

电梯生产单位违反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规定的处罚

 

341

338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违反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处罚

 

342

339

公共交通领域电梯未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授权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处罚

 

343

340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344

341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分包、转包维护保养业务的处罚

 

345

342

违反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346

343

违反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347

344

违反《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充装燃气的处罚

 

348

345

违反《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罐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对气瓶充装燃气的处罚

 

349

346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违反《石家庄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将未经验收合格的电梯交付使用的处罚

 

350

347

电梯改造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电梯改造后应更换铭牌未更换的处罚

 

351

348

 违反《石家庄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向使用单位移交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电梯使用标志》等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的处罚

 

352

349

电梯维保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将电梯日常维保业务进行转包、分包的处罚

 

353

350

 电梯维保单位违反《石家庄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维保过程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的;发现事故隐患未告知电梯使用单位的;维保记录弄虚作假的处罚

 

354

351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将《电梯使用标志》置于电梯显著位置的或未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处罚

 

355

352

对未标注产品材料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356

353

对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357

354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358

355

对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或者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或者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359

356

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360

357

对在用能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或者进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用能产品的处罚

 

361

358

对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处罚

 

362

359

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363

360

对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处罚

 

364

361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365

362

对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366

363

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处罚

 

367

364

对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368

365

对生产者未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更新备案的处罚

 

369

366

对家用汽车产品无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的处罚

 

370

367

对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未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等情形的处罚

 

371

368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372

369

对从事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活动,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373

370

违反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374

371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违反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处罚

 

375

372

对经营者未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保持其计量准确;定量包装商品未在包装上标明内装商品净含量,生产者未将商品标识在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或者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的经营者,未按照用户、消费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进行结算;经营者在农副产品收购和农业生产资料销售过程中,未正确使用计量器具进行交易和评定等级;大宗物料交易未按照国家以及省规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和结算;经营者销售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不一致等的或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生商品量、服务量短缺的,销售者未给用户、消费者补足缺量或者赔偿损失的处罚

 

376

373

对擅自处理、转移被依法封存、扣押的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的处罚

 

377

374

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未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不符合国家有关商品条码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或者将注册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或者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的处罚

 

378

375

对擅自启用已注销和终止使用的商品条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在商品包装或标签上以条码形式标识组织机构代码的处罚

 

379

376

对印制商品条码未执行有关商品条码的国家标准的处罚

 

380

377

对委托人不能出具证书或者证明印刷企业承接其印刷业务的处罚

 

381

378

对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已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和已经明示采用的推荐性标准的处罚

 

382

379

对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无标准生产产品的处罚

 

383

380

公共信息标志的设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384

381

企业未在产品或者产品的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标准编号,或者经销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未注明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标签、标志等标识的标注和使用说明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385

382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罚

 

386

383

在购销活动中,以单方质量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验时,不符合有关标准或者标样的规定,提等提级、压等压级的处罚

 

387

384

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其质量达不到所采用的标准及未办理复审手续继续使用采标标志的处罚

 

388

385

伪造、冒用采标标志的处罚

 

389

386

无证或超范围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390

387

生产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处罚

 

391

388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392

389

对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处罚

 

393

390

对产品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检验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结论与数据的处罚

 

394

391

对不按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收购棉花的处罚

 

395

392

对不按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工棉花的或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加工设备加工棉花的处罚

 

396

393

对违法销售棉花的处罚

 

397

394

对违法承储棉花的处罚

 

398

395

对隐匿、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399

396

对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400

397

对棉花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401

398

对毛绒纤维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402

399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经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毛绒纤维的处罚

 

403

400

对不按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收购毛绒纤维的处罚

 

404

401

对违法加工毛绒纤维的或者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设备加工毛绒纤维的处罚

 

405

402

对违法销售毛绒纤维的处罚

 

406

403

对违法储备毛绒纤维的处罚

 

407

404

对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408

405

对隐匿、转移、损毁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409

406

在生产、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纤维制品的处罚

 

410

407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纤维制品的处罚

 

411

408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的或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纤维制品的处罚

 

412

409

在经营性服务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或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纤维制品的处罚

 

413

410

在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的纤维制品的处罚

 

414

411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纤维制品的处罚

 

415

412

违反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处罚

 

416

413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未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的处罚

 

417

414

学生服使用单位违反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处罚

 

418

415

违反河北省再加工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419

416

对违法收购蚕茧的处罚

 

420

417

对违法加工茧丝的或者使用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的处罚

 

421

418

对违法销售茧丝的处罚

 

422

419

对违法承储茧丝的处罚

 

423

420

对伪造、变造、冒用质量保证条件审核意见书、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的处罚

 

424

421

对茧丝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425

422

对隐匿、转移、毁损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426

423

对麻类纤维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427

424

对违法收购麻类纤维的处罚

 

428

425

对违法加工麻类纤维的处罚

 

429

426

对违法销售麻类纤维的处罚

 

430

427

对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

 

431

428

对隐匿、转移、损毁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432

429

对违反《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处罚

 

433

430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处罚

 

434

431

对明知从事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435

43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五)、(七)、(八)、(十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处罚

 

436

433

对明知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437

434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三)、(四)、(六)、(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第五款、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

 

438

435

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439

436

对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440

43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九)、(十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七条的处罚

 

441

438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

 

442

439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八)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八十三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

 

443

440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处罚

 

444

441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445

442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446

443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447

444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448

445

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449

446

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450

447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451

448

对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452

449

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处罚

 

453

450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处罚

 

454

451

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处罚

 

455

452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处罚

 

456

453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处罚

 

457

454

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处罚

 

458

455

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处罚

 

459

456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处罚

 

460

457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处罚

 

461

458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462

459

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463

460

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处罚

 

464

461

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未按规定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的处罚

 

465

462

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466

463

 对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467

464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处罚

 

468

465

对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处罚

 

469

466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470

467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471

468

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472

469

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473

470

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474

471

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后未重新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处罚

 

475

472

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476

473

食品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处罚

 

477

474

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478

475

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以及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处罚

 

479

476

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480

477

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处罚

 

481

478

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处罚

 

482

479

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处罚

 

483

480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罚

 

484

481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拒不改正的处罚

 

485

482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处罚

 

486

483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487

484

对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488

485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处罚

 

489

486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处罚

 

490

487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拒不改正的处罚

 

491

488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492

489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处罚

 

493

490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处罚

 

494

491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处罚

 

495

492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处罚

 

496

493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处罚

 

497

494

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处罚

 

498

495

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处罚

 

499

496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下列严重后果之一的:(一)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
(二)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三)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五)引发其他的严重后果的处罚

 

500

497

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处罚

 

501

498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处罚

 

502

499

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处罚

 

503

500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504

501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处罚

 

505

502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处罚

 

506

503

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507

504

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508

505

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509

506

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处罚

 

510

507

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处罚

 

511

508

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处罚

 

512

509

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处罚

 

513

510

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处罚

 

514

511

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515

512

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处罚

 

516

513

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送餐人员未履行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等义务的处罚

 

517

514

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处罚

 

518

515

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处罚

 

519

516

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或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未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处罚

 

520

517

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处罚

 

521

518

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制定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等义务的处罚

 

522

519

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原料加工食品的处罚

 

523

520

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或者未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的处罚

 

524

521

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处罚

 

525

522

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处罚

 

526

523

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未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的处罚

 

527

524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干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调查处理的处罚

 

528

525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529

526

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处罚

 

530

527

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履行后,食品生产经营者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

 

531

528

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处罚

 

532

529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处罚

 

533

530

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处罚

 

534

531

销售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处罚

 

535

532

对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处罚

 

536

533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处罚

 

537

534

销售者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538

535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处罚

 

539

536

销售者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处罚

 

540

537

销售者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处罚

 

541

538

销售者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542

539

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543

540

未按照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标识的处罚

 

544

541

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545

542

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546

543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547

544

对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信息;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证据和其他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548

545

对拒绝按照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549

546

对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550

547

对经营者经营者拒不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的处罚

 

551

548

对经营者利用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对方接受交易价格,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所收取费用与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公平价格行为的处罚

 

552

549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的处罚

 

553

550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554

551

对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555

552

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556

553

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营业执照的处罚

 

557

554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处罚

 

558

555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处罚

 

559

556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处罚

 

560

557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处罚

 

561

558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处罚

 

562

559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第三款的处罚

 

563

560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处罚

 

564

561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565

562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566

563

对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违反《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567

564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568

565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处罚

 

569

566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有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处罚

 

570

567

对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571

568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或者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或者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572

569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573

570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574

571

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备案的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575

572

对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及情节严重情形的处罚

 

576

573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处罚

 

577

574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处罚

 

578

575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 六十八第(一)(二)(三)(六)(七)(八)(十)规定处罚

 

579

576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处罚

 

580

577

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581

578

对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医疗器械的处罚

 

582

579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或者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583

580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未按照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或者转让或者捐赠过期、失效、淘汰、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584

581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一)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或者未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进货查验情况的(二)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的(三)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四)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五)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使用记录的处罚

 

585

582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一)未按规定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二)未按规定由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的(三)购进、使用未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或者从未备案的经营企业购进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四)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不相适应的,或者未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的(五)未按规定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的(六)未按规定索取、保存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相关记录的(七)未按规定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建立培训档案的(八)未按规定对其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的处罚

 

586

583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反《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的处罚

 

587

584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588

585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有《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

 

589

586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有《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

 

590

587

对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处罚

 

591

588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592

589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593

590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处罚

 

594

591

对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595

592

对(一)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二)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处罚

 

596

593

对(一)经营的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二)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处罚

 

597

594

对(一)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二)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598

595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599

596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处罚

 

600

597

有《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处罚

 

601

598

有《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处罚

 

602

599

有《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处罚

 

603

600

有《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处罚

 

604

601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处罚

 

605

602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606

603

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607

604

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至(七)项规定的处罚

 

608

605

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处罚

 

609

606

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处罚

 

610

607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处罚

 

611

608

销售假药的处罚

 

612

609

销售劣药的处罚

 

613

610

销售劣药的处罚

 

614

611

销售假药,或者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罚

 

615

612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的处罚

 

616

613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或者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617

614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618

615

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处罚

 

619

616

对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编造生产、检验记录;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的处罚

 

620

617

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或者销售该类药品;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的处罚

 

621

618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处罚

 

622

619

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未备案;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临床试验申办者未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或者未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或者报告;未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或者上市后评价的处罚

 

623

620

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处罚

 

624

621

对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625

622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处罚

 

626

623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处罚

 

627

624

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处罚

 

628

625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处罚

 

629

626

药品零售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聘用人员的处罚

 

630

627

药品零售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631

628

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632

629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633

630

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634

631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635

632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经营资格的处罚

 

636

633

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

 

637

634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638

635

依法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639

636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教学科研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640

637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641

638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处罚

 

642

639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643

640

对药品生产企业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644

641

对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处罚

 

645

642

 对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处罚

 

646

643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处罚

 

647

644

对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处罚

 

648

645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处罚

 

649

646

对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处罚

 

650

647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处罚

 

651

648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处罚

 

652

649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培训并建立档案的处罚 

 

653

650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出具销售凭证的处罚

 

654

651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处罚

 

655

652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对药品销售人员进行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处罚

 

656

653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处罚

 

657

654

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658

655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659

656

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660

657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661

658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医疗机构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662

659

对医疗机构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663

660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调查、协助召回药品的处罚

 

664

661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未停止销售或使用的处罚

 

665

662

对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666

663

中药饮片专营批发企业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667

664

中药饮片生产环节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

 

668

665

药用辅料生产环节行政处罚

 

669

666

医用氧生产环节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

 

670

667

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环节行政处罚

 

671

668

一类医疗器械、部分二类医疗器械(定制式义齿、手动轮椅车、防褥疮气床垫、贴敷类、电动手动床(台)类、手动牵引类产品)生产环节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撤销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672

669

化妆品生产环节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共30项

 

673

1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674

2

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可能灭失、被隐匿的有关设施、设备、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675

3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予以查封,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予以扣押

 

676

4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677

5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678

6

对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予以封存

 

679

7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680

8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毛绒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681

9

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682

10

对涉嫌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予以查封、扣押

 

683

11

临时扣留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

 

684

12

对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的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予以查封、扣押

 

685

13

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经营单位予以查封

 

686

14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687

15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688

16

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689

17

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查封或者扣押

 

690

18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予以查封、扣押,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予以查封

 

691

19

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进行封存,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予以封存

 

692

20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予以查封扣押,对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予以查封,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予以扣押

 

693

21

对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予以查封、扣押

 

694

22

对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予以查封、扣押……

 

695

23

对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予以查封、扣押

 

696

24

对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予以查封、扣押

 

697

25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扣押

 

698

26

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扣押

 

699

27

对有证据证明 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的查封、扣押

 

700

28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查封、扣押

 

701

29

先行登记保存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702

30

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

 

 

四、行政征收

共0项

 

 

五、行政给付

共0项

 

 

六、行政检查

共41项

 

703

1

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704

2

对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检查

 

705

3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706

4

对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707

5

对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

 

708

6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监督检查

 

709

7

对直销行为的监督检查

 

710

8

对传销行为的监督检查

 

711

9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712

10

对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

 

713

11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714

12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715

13

对棉花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监督抽验

 

716

14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717

15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监督抽查

 

718

16

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719

17

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

 

720

18

对食品生产的监督检查

 

721

19

对食品销售的监督检查

 

722

20

对餐饮服务的监督检查

 

723

21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质量安全的检查

 

724

22

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725

23

对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

 

726

24

对商品量计量的监督检查

 

727

25

对能效标识计量的监督检查

 

728

26

对水效标识计量的监督检查

 

729

27

对能源计量的监督检查

 

730

28

对法定计量单位使用的监督检查

 

731

29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

 

732

30

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督检查

 

733

31

认可机构监督检查

 

734

32

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检查

 

735

33

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检查

 

736

34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检查

 

737

35

对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检查

 

738

36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检查

 

739

37

对药品零售企业、药品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740

38

对有关疫苗质量的监督检查

 

741

39

对化妆品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

 

742

40

对医疗器械的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

 

743

41

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七、行政确认

共4项

 

744

1

股权出质登记

 

745

2

动产抵押登记

 

746

3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747

4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

 

 

八、行政奖励

共2项

 

748

1

河北省专利奖评选

 

749

2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有功的奖励

 

 

九、行政裁决

共3项

 

750

1

名称争议的裁决

 

751

2

计量纠纷仲裁检定

 

752

3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十、其他类

共12项

 

753

1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754

2

对食品安全的抽样检验

 

755

3

商标、专利侵权赔偿纠纷调解

 

756

4

专利纠纷调解

 

757

5

特殊标志侵权赔偿纠纷调解

 

758

6

奥林匹克标志侵权赔偿纠纷调解

 

759

7

行政复议调解

 

760

8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调解

 

761

9

计量纠纷调解

 

762

10

农业机械产品三包责任纠纷调解

 

763

11

农业机械维修质量争议调解

 

764

12

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

 

 

 

 

 

 

 

 

 

 

 

附件2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共8类、764项)

单位: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行政处罚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行政强制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行政检查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

行政确认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

行政裁决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7

行政奖励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8

其他类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①第一栏按顺序依次填列序号;②第二栏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类的“9+X”类别的顺序依次填列;③第三栏填列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④第四栏填列承办行政权力事项的机关、单位及受委托的机构或组织等的名称,须填写规范性简称;⑤第五栏原则上,以法律、法规和规章,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机构编制“三定”规定为部门行政权力设立依据。实施依据要列明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名称、具体条款及内容;⑥第六栏填列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或义务。根据行政权力行使过程划分权力运行环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对各环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履行义务(即责任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描述;⑦第七栏填列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义务,应承担不良后果各种可能的情况,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列举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过失情形等;⑧第八栏填列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上述各栏目具体填表标准详见前文。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