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场监管领域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 项,广告中使用“国家级” “最髙级” “最佳"等用语,但 广告是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发布,属初次违法且对消费者 决策未起到决定性作用,违法行为及时纠正的;
(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
(三)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 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办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但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的;
(四)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通过 大众传播媒介初次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但能使 消费者辨明为广告,违法行为及时纠正的;
(七)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一 款,为其本地产(商)品或者服务作推荐,出于公益目的且 未获利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八)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 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已 过广告审批有效期但逾期未超过一个月(十五日);(需要进
一步研究,再斟酌)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食品生产 经营场所卫生规范制度,初次违法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的;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培训本单位相 关从业人员,初次违法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 条第一款第(八)项,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未保持着装 清洁,初次违法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 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七^一条、第七 十二条等有关标签、说明书相关规定的,生产经营食品、食 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未对 消费者造成误导,且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
(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 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 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在首页显著位置 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 正的;
(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 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 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 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 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未 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属初次违法被发现,已通 过其它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 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 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 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初 次违法被发现后及时改正,并主动向平台内经营者赔偿损失、 做出补偿,未造成损失的;
(二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规定使 用未经核准注册商标的商品,在规定限期内改正的且没有违 法经营额的;
(二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 款,属于非强制性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
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经发现后立即停止使用且检 定合格的;
(二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 七条,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外,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 品,没有及时登记购销记录,购销记录有一般性的失误、个 别项目记录不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 八条,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 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且未发生危害后果的;
(二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 一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 药品不良反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 七条,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 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 一款,经营者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 改正后及时改正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 采用开架柜台等自选方式售货的超市、药店等经 营者,在售商品众多,个别商品货签不对位的;
(二)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存在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 明码标价行为(例如标价方式不规范、不醒目),但不影响 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
(三^一)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 十三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省、自治 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责令限 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十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未按照要 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十三)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一条 第一款,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责令限期 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十四)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一条第 二款,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 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十六)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取得直 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没有违法销 售收入的;
(三十七)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直 销员不按规定推销产品的,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能够主动 退赔消费者的;
(三十九)对违反《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 五条第(二)项规定,麻类纤维经营者按照国家标准、技术 规范确定所收购麻类纤维的品种、类别、季别、等级、重量, 未分别置放,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责令限期 登记后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 理有关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在责令改正期限 内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十六)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 十条规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四十七)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 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规定,未依法将修改后的成员名 册或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责令 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四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 法》第二^一条,合伙企业未依法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办理备案的;
(五^一)违反《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 二十九条,外国合伙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的未按 规定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办理备 案的;
(五十三)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 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发布药品、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未显著标 明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五十四)违反《违反广告发布登记规定》第十五条第 四款,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登记报表》,初 次违法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及时改正的;
(五十五)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一条, 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 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五十六)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条,发 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 取得批准文号的;
(五十七)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发布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但
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
(五十八)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 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对具备办理营业执 照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五十九)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四十九条第(四)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 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是否也存在此类违法行为的法律 规定)
(六十)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 条第二款,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通信主管 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未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属于初次违法被发现, 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一)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 十四条第一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 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属于初次违法被 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十三)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款或者第四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 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 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 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
(六十五)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 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 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 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办理注销手 续的;
(六十六)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第二^一条,注册人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不严侵害消 费者权益,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六十七)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五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标注净含量,责令限期改 正后及时改正的;
(六十九)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三)项、第(四)项,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 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 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计量器具,责令改正后补检 合格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七十一)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
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七十二)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九条,价格变动时个别标价签未能及时调整到位,经责令 改正及时改正,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十三)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十六条,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 公示不醒目,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七十四)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牌匾,以及在经营 过程中将名称字号简略,名称字号并无实质性变化,对他人 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的;
(七十五)违反《河北省民用品维修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维修单位和民用品的生产、经销单位在维修 活动中不允许送修者当场试验维修后的民用品,责令改正后 及时改正的;
(七十六)违反《河北省民用品维修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维修单位和民用品的生产、经销单位在维修 活动中未公开收费标准,对承诺免费的维修项目,收取维修 费,责令改正后及时退赔维修费用的;
(七十七)违反《河北省民用品维修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维修单位和民用品的生产、经销单位在维修 活动中对送修者就民用品故障情况、修理后使用方法和注意 事项等提出的询问,未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责令改正后 及时改正的;
(七十八)违反《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经责令改 正停止使用,没有违法所得,经检定计量器具合格,造成损 失依法赔偿的;
(七十九)对违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 经营活动,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八十)对违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 经营活动,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八十一)对违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 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小摊点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 活动,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