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适用条件 |
1 |
查封、扣押发布的广告中涉嫌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1.适用于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宣传单等发布; |
2 |
查封、扣押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涉嫌未表明出处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1.广告引证内容真实、准确; |
3 |
查封、扣押涉嫌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1.已取得专利权且不存在终止、撤销、无效等情形; |
4 |
查封、扣押涉嫌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明“广告”字样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1.能使公众辨明为广告; |
5 |
查封、扣押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1.符合“轻微不罚”和“首违免罚”的违法行为,除防止证据损毁以外的; 2.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6 |
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查封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1. 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 2.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7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1.符合“轻微不罚”和“首违免罚”的违法行为,除防止证据损毁以外的; |
8 |
对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产品的查封、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且货值金额在1000元以下; 2.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9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1.符合“轻微不罚”和“首违免罚”的违法行为,除防止证据损毁以外的;2.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3.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10 |
对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产品的查封、扣押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
1.符合“轻微不罚”和“首违免罚”的违法行为,除防止证据损毁以外的; |
11 |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的查封扣押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
1.符合“轻微不罚”和“首违免罚”的违法行为,除防止证据损毁以外的; |
12 |
查封、扣押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1.符合“轻微不罚”和“首违免罚”的违法行为,除防止证据损毁以外的; 2.已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