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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河北秀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行政处罚决定-无农(农药)罚〔2022〕2号
发布时间:2022-06-17    来源:无极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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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农(农药)罚〔2022〕2号

当事人:河北秀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席月英;性别:男;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MA0D70E57F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当事人河北秀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经无极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5月30日,本机关收到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民反映事项转办单,内容为河南李先生称自己通过拼多多平台购买300袋“黑旋风”灭蝇产品,发现该产品无农药登记证等,商家店铺名称:秀苗农资植保合作社,注册地址为:无极县贸易南街路西河北秀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本机关执法人员初步查证,“黑旋风”灭蝇产品是卫生用药,该产品标签只标注了“卫生许可证号、企业标准、生产厂家、毒性及标识、净含量、产品说明、使用方法、适用范围、注意事项、急救措施、生产日期”部分内容,未按《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当事人的销售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农药标签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之规定,该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6月2日,经本机关领导批准立案调查。6月2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6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该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涉案“黑旋风”灭蝇产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相关证据,查清了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违法事实、销售货值、违法所得等情况。2022年6月1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无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无农(农药)告[2022]2号),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1、当事人通过拼多多平台店铺“秀苗农资植保合作社”及线下门店销售未按《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标注标签内容,产品未标注农药的成份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可追溯电子信息码“黑旋风”灭蝇产品,属于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2、当事人共购进涉案“黑旋风”灭蝇农药产品500袋,通过网上店铺销售14单,共计376袋,获违法所得759.61元;线下门店以1元/袋,销售94袋,获违法所得的94元;剩余30袋。涉案销售金额共853.61元,获违法所得853.6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

二、当事人网络销售页面截图打印件1份、涉案产品标签打印件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三、当事人网络销售“黑旋风”灭蝇产品数量截图打印件1份,当事人网络销售“黑旋风”灭蝇产品价格截图打印件1份,当事人线下门店销售“黑旋风”灭蝇产品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黑旋风”灭蝇农药产品货值及获违法所得。

以上证据材料有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形式合法,具有关联性,能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应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销售未按《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标注标签内容的“黑旋风”灭蝇产品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国家鼓励农药生产企业使用可回收的农药包装材料。

农药标签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之规定,依据“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自由裁量权适用《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农药部分)序号10“违法严重程度较轻,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853.61元(捌佰伍拾叁元陆角壹分);2、没收违法经营的“黑旋风”灭蝇农药产品30袋(25克/袋);3、并处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无极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进行扫码缴纳罚款(账号:100630398350010001   户名:无极县财政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极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16日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