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极县甄同栓家庭农场销售农药化学物质残留和含有重金属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无农(农产品)罚(2022)2号
无农(农产品)罚(2022)2号
无极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农(农产品)罚〔2022〕2 号
当事人:无极县甄同栓家庭农场;投资人:甄同栓;性别:男;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当事人无极县甄同栓家庭农场销售农药化学物质残留和含有重金属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一案,经无极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我局收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称抽检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德贤店、北国惠民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北国工坊金石店的姜,经委托检验姜的噻虫胺农药残留超标、铅超标,为不合格产品,其供货方为无极县甄同栓家庭农场。经初步查证,该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化学物质残留和含有重金属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2022年11月4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11月7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该当事人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姜销售数量、销售票据等相关证据,查清了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违法事实、销售货值、违法所得等情况。2022年11月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无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无农(农产品)告[2022]2号),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本案调查终结。
现查明:1、当事人销售给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德贤店和石家庄北国惠民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北国工坊金石店的姜,经石家庄市市场监管部门抽样委托检验结果为:噻虫胺农药残留超标、铅超标,为不合格产品。
2、当事人销售噻虫胺农药残留超标、铅超标农产品(姜)的行为,属于销售农药化学物质残留和含有重金属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3、当事人销售给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事业部果蔬配送中心噻虫胺农药残留超标,不合格产品姜为90公斤、销售价4.36元/公斤,销售给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德贤店15公斤,销售价4.38元/公斤,涉案干姜货值金额共458.1元,获违法所得458.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
二、石家庄市裕华区、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内有相关询问笔录、检验报告等)2份、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三、当事人销售票据复印件1份,超市购进票据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姜货值及获违法所得。
以上证据材料有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相互印证,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销售农药化学物质残留和含有重金属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自由裁量权适用《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农产品质量安全部分)序号5“违法严重程度较轻,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自由裁量权标准给予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00 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给予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458.1元;2、并处2000元罚款。 合计罚没款:2458.1元整(大写:貳仟肆佰伍拾捌元壹角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无极县行政审批大厅内信用联社或到无极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进行扫码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极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