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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靳仕康销售农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政处罚决定--无农(农产品)罚〔2023〕1号
发布时间:2023-05-15    来源:无极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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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产品2023 1

当事人:靳仕康;性别:男;民族:汉族

2023年4月13日,我局接到石家庄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石长监案移(2023)25001号]。该函资料显示石家庄市市场监管局抽样委托相关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随函有相关检验报告、调查询问材料等。该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其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4月14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4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该当事人身份证、销售姜价格及数量、销售票据等相关证据,查清了当事人身份、违法事实、销售货值、违法所得等情况。

2023年4月2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无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无农(农产品)告[2023]1号),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或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本案调查终结。

现查明:

1、当事人销售的农产品姜经石家庄市市场监管局抽样委托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当事人销售噻虫胺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姜的行为,属于销售农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3、当事人销售的噻虫胺农药残留超标姜15公斤,销售价为14元/公斤,涉案姜货值金额共210元,获违法所得2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二、石家庄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石长监案移(2023)25001号]1份,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销售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为种植户、涉案违法事实、销售涉案姜的货值及获违法所得。

以上证据材料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相互印证,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销售农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自由裁量权适用《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部分)序号7“裁量阶次轻微,适用条件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责令停止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500元以上1300元以下罚款。”,本机关拟作出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给予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210元;2、并处500元罚款。 合计罚没款:710元整(大写:柒佰壹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无极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进行扫码,向无极县财政局账号100630398350010001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极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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