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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极县瑞生养殖专业合作社出售仔猪未申报检疫一案的行政处罚 石无 农 动监罚〔2023〕1 号
发布时间:2023-04-10    来源:无极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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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无农动监罚〔2023〕1 号
 
当事人:  无极县瑞生养猪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30130MA081HR160,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冀无)动防合字20170010号)。  
 
2023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石万磊高增军对无极县瑞生养猪专业合作社进行执法检查,法人代表在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对其养殖档案进行核对计算,发现档案记录2022年10月25日出售25日、11 月1日出售30头,两条记录未填写检疫合格证明编号,经询问前任经理人出售的55头为仔猪,未申报检疫。当日即立案,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养殖档案进行了复印,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无极县瑞生养殖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养殖档案复印件1份,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出售55头仔猪未申报检疫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询价证明”3份,证明仔猪的当时价值是27500元(55头×500头=27500元)( 贰万 柒任伍佰元整)。
 
2023年3月3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农动监告(2023)1号),告知拟对其处罚人民币2750元(贰仟柒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无极县瑞生养猪专业合作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第十章第十条第一款,违法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不足十万元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5%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本机关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出售仔猪不申报检疫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750元(55头×500元×10%=2750元)(贰
仟柒佰伍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无极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进行扫码,向无极县财政局账号:100630398350010001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无极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极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 4月7日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