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农(农产品)罚〔2023〕3号
无极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农(农产品)罚〔2023〕3号
当事人:张丛霞;性别:女;年龄:48岁。
我局收到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晋市监移字〔2023〕106号],该函资料显示晋州市聚隆日用百货经销处采购无极县种植户张丛霞种植的姜后销售,经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并委托相关公司检验,其噻虫胺农药残留超标,为不合格产品。随函有相关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及其后续补充询问笔录、销售凭证材料。经执法人员初步查证,该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10月13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10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该当事人身份证、姜销售数量、销售票据等相关证据,查清了当事人身份、违法事实、销售货值、违法所得等情况。2023年10月1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无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无农(农产品)告〔2023〕3号],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或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申请听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本案调查终结。
现查明:1、当事人种植的姜销售给晋州市聚隆日用百货经销处,经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并委托检验,其噻虫胺农药残留超标,为不合格产品。2、当事人销售噻虫胺农药残留超标姜行为属于销售农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3、当事人销售给晋州市聚隆日用百货经销处的噻虫胺农药残留超标姜为40斤(20千克),销售价为8.5元/斤(17元/千克),涉案姜货值金额共340元,获违法所得3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二、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内有相关询问笔录、检验报告等)1份、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复印件1份、销售凭证复印件1份等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销售涉案姜货值及获违法所得。
以上证据材料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相互印证,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销售农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自由裁量权适用《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部分)序号7“裁量阶次轻微,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自由裁量权标准给予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500元以上1300元以下罚款。”,本机关作出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给予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340元;2、并处500元罚款。合计罚没款:840元整(大写:捌佰肆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无极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进行扫码,向无极县财政局账号100630398350010001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极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