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农(屠)罚〔2023〕2号
无极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农(屠)罚〔2023〕2号
当事人:萇雄 性别:男 年龄:33岁
萇雄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案,2023年10月16日下午3时,无极县农业农村局畜禽定点屠宰管理执法队,在接到群众举报后排查时发现萇雄在家屠宰生猪的现场:临胡同屋子地上有屠宰猪时留下的大量血迹,屠宰用的刀具两把、肉钩四个,未清理的私屠滥宰的猪肉62.6公斤。执法人员随即电话请示本机关主管局长批准立案。执法人员对62.6公斤猪肉,屠宰用的刀具两把、肉钩四个,五菱单排汽车一辆进行异地证据保存。制作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执法人员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询问通知书》,拍摄了执法检查照片;证实萇雄在家进行了私屠滥宰生猪的违法行为。通知当事人到无极县农业农村局畜禽定点屠宰管理执法队接受进一步调查、询问。
2023年10月16日下午4点,执法人员调查、询问了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8日对涉案猪产品进行了询价,查清了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和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屠宰的猪产品的数量和货值。
现查明:
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共屠宰活猪壹头,亲戚家分取了一大部分,未曾出售。查获猪肉62.6公斤,经询价并经当事人认可,猪肉货值金额为1126.8元,没有违法所得。
萇雄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案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院子地上有屠宰时留下的大量血迹,屠宰用的刀具两把、肉钩四个及私屠滥宰的猪肉62.6公斤。证实萇雄在家进行了私屠滥宰生猪的违法行为。
证据三:《询问笔录》当事人萇雄承认在家进行私屠滥宰的违法行为。《询问笔录》与违法事实相互印证。
证据四:询价证明1 份;《询问证明》1份,证明该猪产品的货值。
证据五:执法人员发放的关于禁止私屠滥宰的通告及照片1份,证明执法人员已经发放<通告>告知当事人禁止私屠滥宰。
证据六:经当事人确认,2023年10月16日拍摄于萇雄家的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地点和行为。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基于以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违反了《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省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依照《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于2023年10月
19日向萇雄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无农(屠)告(2023)2号,当事人萇雄声明不要求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河北省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执行标准:
1、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自由裁量权基准《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屠宰部分)序号10:裁量阶次较轻。具体标准: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3.6 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萇雄私屠滥宰生猪案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萇雄对自己的违法,态度积极、主动配合未对社会和人民群众造成危害。本机关依照《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
1、对萇雄的62.6公斤猪肉货值金额(市场价格18元/公斤)叁倍的罚款3380.4元。
2、没收私屠滥宰的猪肉62.6公斤。
3、没收刀具两把、肉钩四个。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无极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进行扫码或向无极县财政局账号1006303983500100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极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