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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极县春淼种子经销部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玉米种子案
无农(种子)罚〔2024〕1 号
发布时间:2024-06-25    来源:无极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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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农(种子)罚〔2024〕1 号

当事人:马贵民;字号名称:无极县春淼种子经销部类型:个体工商户
2024年6月4日,我局2名执法人员对无极县春淼种子经销部销售的种子包装标签标注为商标:嘉科®;审定编号:冀审玉20170028;品种名称:ZH968;河北嘉丰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种子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玉米种子包装袋正面标有字号远大于种子审定名称,引人误解的“新吨玉818”文字信息,违反了《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当事人的销售行为涉嫌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玉米种子。2024年6月4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6月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销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6月5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该经销部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涉案种子进销票据、种子标签等相关证据,查清了当事人违法事实、涉案种子货值、违法所得、种子标签不符合规定内容数量等情况。6月1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无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无农(种子)告[2024]1号),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五日内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本案调查终结。
现查明:1、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标注为商标:嘉科®;审定编号:冀审玉20170028;品种名称:ZH968;河北嘉丰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种子包装袋正面标有字号远大于种子审定名称,引人误解的“新吨玉818”文字信息,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2、当事人销售涉案“ZH968”玉米种子包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数量1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涉案种子标签照片1份,询问笔录1份,种子进、销票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涉案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内容数量。
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应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销售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玉米种子行为,违反了《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六款之规定,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自由裁量权适用《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种子部分)序号11“违法严重程度较轻,适用条件: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内容为1项的,自由裁量权具体标准给予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责令你改正销售涉案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相关内容,同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2000元罚款(贰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无极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进行扫码向无极县财政局账号100630398350010001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9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