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省政府  |  市政府  |  无障碍   |  适老模式
设为首页 | 关于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 专题1 > > 行政执法公示 > > 事后公开 > > 部门 > > 无极县农业农村局 > > 行政处罚
宠康公司饲料不合格案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2-10    来源:无极县农业农村局
【字体: 】    打印

无极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饲料)罚20241

当事人:石家庄****饲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

法定代表人:王*

身份证件号码:130130************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宠物饲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12月18日,本机关收到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依法查处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通知》,及附件:石家庄市畜产品和兽药饲料质量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石家庄****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2024年11月23日爱乐萌全价猫粮、生产日期2024年12月4日四花全价猫粮、生产日期2024年11月26日卫加全价鲜肉猫粮、生产日期2024年3月1日纽罗美华士全价全期猫粮、生产日期2024年9月10日卫加全价猫粮、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日临菱全价全期鲜肉猫粮产品和生产日期2024年12月4日临菱全价鲜肉冻干犬粮不符合规定项目为:粗蛋白质;生产日期2024年12月4日鲜肉酶解肉球犬粮不符合规定项目为:粗蛋白质和粗灰分;生产日期2024年11月16日卫加全价鲜肉犬粮不符合规定项目为:粗灰分。判定不合格。2024年12月18日依法立案调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调取了企业营业执照、饲料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王*的身份证、中控混合作业记录、包装作业记录,并依法复印取证。12月20日执法人员调查询问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制作了询问笔录。12月20日依法采取了查封措施,当场送达了无极县农业农村局《查封决定书》【无农(饲料)封〔2024〕1号】附查封财物清单。查清了当事人主要违法事实和涉案产品的数量、规格、货值金额及销售情况。

经查,当事人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宠物饲料生产情况:生产日期2024年11月23日爱乐萌全价猫粮生产了946袋、规格1.5千克/袋、价格5.7元/袋、货值金额5392元;生产日期2024年12月4日四花全价猫粮生产了1352袋、规格1.5千克/袋、价格6元/袋、货值金额8112元;生产日期2024年11月26日卫加全价鲜肉猫粮生产了210袋、规格10千克/袋、价格37元/袋、货值金额7770元;生产日期2024年3月1日纽罗美华士全价全期猫粮生产了1404袋、规格1.5千克/袋、价格5.8元/袋、货值金额8143元;生产日期2024年9月10日卫加全价猫粮生产了750袋、规格2千克/袋、价格7.4元/袋、货值金额5550元;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日临菱全价全期鲜肉猫粮生产了850袋、规格2千克/袋、价格8.3元/袋、货值金额7055元;生产日期2024年12月4日卫加鲜肉酶解肉球犬粮生产了80袋、规格20千克/袋、价格85元/袋、货值金额6800元;生产日期2024年11月16日卫加全价鲜肉犬粮生产了100袋、规格10千克/袋、价格42.5元/袋、货值金额4250元;生产日期2024年12月4日临菱全价鲜肉冻干犬粮生产了750袋、规格2千克/袋、价格7.6元/袋、货值金额5700元,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产品共计6442袋(计14.953吨)货值金额58772元。其中:当事人销售了540袋,销售爱乐萌全价猫粮80袋(规格1.5千克/袋、3500元/吨)700元、四花猫粮200袋(规格1.5千克/袋、3500元/吨)1050元、卫加全价猫粮150袋(规格2千克/袋、3450元/吨)1035元、卫加全价鲜肉犬粮10袋(规格10千克/袋、3300元/吨)330元、临菱全价鲜肉冻干犬粮100袋(规格2千克/袋、3350元/吨)670元。销售收入3785元;查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5902袋;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涉案货值金额伍万捌仟柒佰柒拾贰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石家庄****饲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饲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石家庄****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资质及法定代表人王*身份;

二、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依法查处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通知》1份、附件石家庄市畜产品和兽药饲料质量检测中心检验报告复印件9份、饲料产品抽样单复印件9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中控混合作业记录复印件1份、包装作业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宠物饲料的行为;

三、询问笔录2份、产品销售台账复印件1份、销售出库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宠物饲料的时间、数量、价格;

四、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关于不合格纽罗华士猫粮等,共9项标的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无发改认定【2024】032号)1份,认定当事人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宠物饲料的货值金额。

本机关于20241227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农(饲料罚告20241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宠物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以及《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之规定”。

依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一)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宠物饲料产品的。”之规定。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饲料部分)序号14,“裁量幅度:较重;适用条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处货值金额3.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依据河北省农业农村厅《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第四条第四项“下列案件为重大、复杂农业违法案件:(四)案值较高:涉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包括非法财物)价值和罚款之和达两万元以上的,涉及对公民罚款超过两千元;”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月7日进行了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对本案进行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宠物饲料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没收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爱乐萌全价猫粮866袋(规格1.5千克/袋);四花全价猫粮1152袋(规格1.5千克/袋);卫加全价鲜肉猫粮210袋(规格10千克/袋);纽罗美华士全价全期猫粮1404袋(规格1.5千克/袋);卫加全价猫粮650袋(规格2千克/袋);临菱全价全期鲜肉猫粮850袋(规格2千克/袋);卫加鲜肉酶解肉球犬粮80袋(规格20千克/袋);卫加全价鲜肉犬粮90袋(规格10千克/袋);临菱全价鲜肉冻干犬粮约600袋(规格2千克/袋)。合计5902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叁仟柒佰捌拾伍元;

三、处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货值金额(伍万捌仟柒佰柒拾贰元)4倍的罚款,即贰拾叁万伍仟零捌拾捌元。

罚没款合计贰拾叁万捌仟捌佰柒拾叁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无极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无极县支行账号10063039835*******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极县农业农村局                                202518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