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农(兽药)罚〔2024〕1号
当事人: 河北******药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300**********
住所(住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村
负责人: 席**
身份证件号码: 130103************
当事人生产销售劣兽药一案, 本机关2024年11月25日接到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督办单涉及企业进行查处的通知》,指出河北省兽药饲料工作总站从河北******药业有限公司抽取的阿莫西林可溶性粉(生产批号:20230503),含量为77.5%(应为标示量的90%-110%),检测不合格。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河北******药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劣兽药。2024年11月25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当日农业农村执法人员进入该公司现场检查,对公司负责人席**进行了调查询问,现场查封(扣押)企业库存生产批号为20230503、规格为100克/袋的5%阿莫西林可溶性粉剂56袋。执法人员提取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法人及负责人身份证等证据,调取并复制了河北******药业有限公司该批次5%阿莫西林可溶性粉剂生产、检验、销售等档案记录,查清了当事人违法事实、该批次兽药产品货值。
现查明:河北******药业有限公司共生产批号为20230503、规格为100克/袋的 5%阿莫西林可溶性粉2962袋,已销售2900袋,销售额8700元;省兽药饲料工作总站抽检6袋;剩余56袋 。根据省兽药饲料工作总站出具的检测报告,含量为77.5%(应为标示量的90%-110%),检测不合格,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判定为劣兽药。
经查: 当事人生产销售劣兽药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禁止生产假、劣兽药。”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兽药GMP证书复印件1份、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复印件1份、法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你公司的身份及是合法生产主体。
二、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督办单涉及企业进行查处的通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查封(扣押)笔录1份、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该批次阿莫西林生产记录1份、检验记录1份、产品销售记录1份,采购单位证明材料3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劣兽药的数量、销售去向、货值和违法所得。
现场检查和询问过程中,当事人对河北省兽药饲料工作总站的检验结果无异议,积极配合农业执法人员调查。2024年12月2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无农(兽药)告【2024】1号),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五日内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生产销售劣兽药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禁止生产假、劣兽药。”的规定。《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自由裁量权适用《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冀农规〔2024〕2 号)兽药部分序号3“违法情形较轻,生产假、劣兽药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不足1.5万元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2.9 倍以下罚款”。
依照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劣兽药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没收生产批号为20230503、规格为100克/袋的5%阿莫西林可溶性粉56袋。
2. 没收违法所得捌仟柒佰元; 并处罚款贰万伍仟柒佰陆拾玖元;罚没款合计叁万肆仟肆佰陆拾玖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无极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