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法律顾问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无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极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无政办函〔2021〕42号)有关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局法制科具体负责本局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并组织开展选聘、联络、组织和协调法律顾问等具体工作,并对局属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条 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加强重大决策和重要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 聘请法律顾问,应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竞争择优确定拟聘请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第五条 法律顾问的聘用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期限届满后可以续签。确定的法律顾问调离律师事务所工作岗位的,不再担任法律顾问。
第六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务工作经验,获得律师执业资格。
(三)熟悉城市管理方面情况,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四)从事律师工作五年以上。
(五)具有履行职责的时间和精力。
第七条 法律顾问主要负责或参与办理以下法律事务:
(一)为行政执法、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意见;协助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二)对重要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研究、论证;
(四)根据工作需要应邀参与项目的谈判、合同和协议的审查、签订,准备该项目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书等工作;
(五)协助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
(六)对涉及城管工作的社会敏感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根据委托承担民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仲裁、听证案件的代理工作;
(八)提供与城市管理有关的法律信息;对日常工作中遇的涉及法律法规的问题进行解答和指导;
(九)开展专题法治讲座、法治宣传、法律培训等;
(十)办理本局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列席局业务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应邀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二)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承办的法律事项需要调查、取证时,局法制科、涉及的机关业务科室和局属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聘请单位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办理与法律事务无关的业务;
(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本人曾参与的法律顾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聘请单位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十条 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本局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聘请单位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局机关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由局法制股统一负责,确定专人加强与法律顾问联系。
第十二条 各科室需要法律顾问或者公职律师参加的活动或会议,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法制股,并提供有关讨论的文件资料。需要法律顾问提出书面法律咨询意见的,应当同时告知。
法律意见书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并由本人署名,法律事务所签章。对于所咨询的事项或问题,应提出明确的意见或结论,并阐明理由。
第十三条 需提交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审查的文书,一般应为其留有必要合理的工作时间。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应当建立工作日志,对局机关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及其办理过程、处理意见和建议、办理结果等情况予以详细记录。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六条 本局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或者组织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等活动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顾问应当参加。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实施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经费纳入本局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法律顾问费在聘请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
第十八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去法律顾问。聘请的法律顾问在聘请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局法制科报请本局负责人批准后予以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
(四)因疾病等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五)一年内累计两次不履行或不按时履行职责的;
(六)其他不宜继续承担法律顾问工作的。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每年聘任一次,期满可以续聘,并按照聘任合同向法律顾问支付费用。法律顾问应当于每年年底向城管局书面报告上年度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22年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