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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2版)
发布时间:2022-06-10    来源: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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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事项类别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备注
1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现场检查
是否符合许可内容。
 
2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市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八条。
现场检查
是否符合许可内容。
 
3
燃气、供热监督检查
燃气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燃气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是否符合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和标准,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罐、站等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技术力量是否达到相关标准;是否存在经营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燃气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及规章制度等。
 
 
县级以上城市供热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四条。
是否符合供热企业经营许可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和标准,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技术力量是否达到相关标准;是否存在经营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供热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及规章制度等。
 
4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燃气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现场检查
市政燃气设施是否符合经审查的内容。
 
5
城市生活垃圾及餐厨废弃物处置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河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条;《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是否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及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和标准;设施、设备、人员、注册资本、安全制度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6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
现场检查
是否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是否有与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其他有关内容。
 
7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排水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
城市污水运营单位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城市防汛工作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落实及具体实施情况;排水许可资料归档情况。
 
8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
城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是否经过市、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9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挖掘道路)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市政主管部门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现场检查
是否符合许可内容。
 
10
对已建成运行的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定期组织开展检查、日常进行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
是否按照国家生活垃圾处理标准规范开展运行管理工作。
 
11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
省、设区市、省直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
定期组织开展检查;日常进行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
是否按照国家生活垃圾处理标准规范,开展管理工作。
 
12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技术检查等
是否符合许可内容。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