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正确行使执法权,防止和减少违法执法行为的发生,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属法制科具体组织实施我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宣传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拟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制度和提出考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核通过,并按照规定将考核结果备案。
第三条 局属各执法单位和持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每年考核一次。
第四条 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三)对执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
(四)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
(五)设立公众意见箱;
(六)其他评议考核方法;
分管领导对所负责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自评提出评议意见;法制部门根据自评意见、评议意见和综合评议提出考核意见,报主要领导确定。
法制部门将确定后的考核结果告知被考评者,被考评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无异议的应签名确认。自评意见、评议意见、综合评议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第五条 考评内容为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考核内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案卷质量情况等。
第六条 考核内容按下列标准划分等级:
(一)考核内容中,三分之一以上不合格的,年度考评定为不合格;
(二)除本条(一)项和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外,其他情形定为合格。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年度考评为不合格:
(一)违反行政执法制度,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纠正的:
(二)超越行政职权,进行审批、许可等行政行为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被执法监督调查后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的;
(四)在履行职务行为时,有以权谋私、收受财物、挟私报复以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执法培训,或者在培训期间无故缺席超过培训时间三分之一的;
(六)其他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 对评议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集体或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评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其中个人评议结果为不合格或者有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情形的,收回行政执法证件,根据有关规定单处或并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评议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各执法部门在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行政执法执行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局法制科备案。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