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省政府  |  市政府  |  无障碍   |  适老模式
设为首页 | 关于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 专题1 > > 行政执法公示 > > 事前公开 > > 部门 > > 无极县教育局
无极县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9-05-27    来源:系统管理员
【字体: 】    打印
无极县教育局行政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无极县教育局                                                                                                  主要领导签字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
类别
执法
主体
承办机构(处室)
执法依据
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
法规
地方性
法规
部委
规章
政府
规章
规范性
文件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021001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教育局
成职幼教科、普教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
 
 
 
 
 
违法学校及其相关人员
6个月以内
 
不收费
 
021002
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教育局
纪检科
《教育法》第七十七条
 
 
 
 
 
违法学校及其相关人员
6个月以内
 
不收费
 
021003
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教育局
纪检科
1.《教育法》第七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违法学校及其相关人员
6个月以内
 
不收费
 
021004
学校违法颁发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教育局
普教科、成职幼教科
1.《教育法》第八十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第27号令)第十七条
 
 
 
 
 
违法学校及其相关人员
6个月以内
 
不收费
 
021005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教育局
法制安全科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三十三条;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第六十二条
 
 
 
 
违法学校及其相关人员
6个月以内
 
不收费
 
021006
市直属义务教育学校以向学生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教育局
普教科、纪检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违法学校及其相关人员
6个月以内
 
不收费
 
021007
市直属义务教育学校违规办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教育局
普教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
2.《河北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违法学校及其相关人员
6个月以内
 
不收费
 
021008
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教育局
思政体卫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违法学校及其相关人员
6个月以内
 
不收费
 
021009
不按规定开设体育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教育局
思政体卫科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法学校及其相关人员
6个月以内
 
不收费
 
021010
民办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教育局
普教科、成职幼教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十五条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第27号令)第十二条第二款
 
 
违法民办学校
6个月以内
 
不收费
 
021011
民办学校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教育局
普教科、成职幼教科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违法民办学校
6个月以内
 
不收费
 
021012
民办学校的出资人未按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教育局
法制安全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法民办学校的出资人
6个月以内
 
不收费
 
021013
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备案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教育局
法制安全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违法民办学校
6个月以内
 
不收费
 
021014
民办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教育局
普教科、成职幼教科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法民办学校
6个月以内
 
不收费
 
021015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教育局
普教科、成职幼教科
1.《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实施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6个月以内
 
不收费
 
021016
违反《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教育局
人事科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2.《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违法教师
6个月以内
 
不收费
 
021017
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教育局
人事科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法教师
6个月以内
 
不收费
 
021018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教育局
思政体卫科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违法行为者
6个月以内
 
不收费
 
021019
违法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语委办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七条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6个月以内
 
不收费
 
021020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规的处罚
行政处罚
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语委办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六条
 
1.《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一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6个月以内
 
不收费
 
021021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教育局
成职幼教科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7号 1998年3月6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二款(一)
 
 
 
6个月以内
 
不收费
 
021022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教育局
成职幼教科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7号 1998年3月6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二款(二)
 
 
 
6个月以内
 
不收费
 
028001
特殊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行政检查
县教育局
成职幼教科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令第1号)第八条
 
 
全市特殊教育学校及随班就读学校
 
 
不收费
 
028002
学前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行政检查
县教育局
成职幼教科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第九条;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全市幼儿园
 
 
不收费
 
028003
中小学德育、体育、艺术、国防和校外教育工作督导检查
行政检查
县教育局
思政体卫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十三条;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第十六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第十五条;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二十九条
 
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第11号)第六条、第二十三条;
2.《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第五条;
 
 
全县普通中小学
 
 
不收费
 
028004
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导检查
行政检查
县教育局
普教科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
 
 
 
 
全县普通中小学
 
 
不收费
 
028005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县教育局
普教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第二款;
 
 
《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教基[2006]19号)第七条
 
 
全县义务教育学校
 
 
不收费
 
028007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督导评估
行政检查
县教育局
督导科
 
《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
 
 
不收费
 
028008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检查和评估
行政检查
县教育局
人事科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学校
 
 
不收费
 
028009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与监督
行政检查
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语委办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
 
 
 
1.《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系统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冀建[2003]546号);
2.《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冀工商[2003]156号);
3.《河北省教育厅、语委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汉语拼音拼写标准地名的通知》(冀语[2003]8号)
 
行业及社会用语用字
 
 
不收费
 
028010
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行政检查
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语委办
 
 
 
 
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做好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意见的通知》(冀办字[2004]111号);
2.《河北省教育厅、语委关于印发河北省一类、二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标准(试行)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语[2000]11号)
 
全县
 
 
不收费
 
028011
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评估检查
行政检查
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教育局
语委办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教语用[2004]4号);

河北省教育厅、省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冀语[2004]17号)
 
全县
 
 
不收费
 
028012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县教育局
人事科

 
《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
 
1.《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师[2005] 1号);
2.《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3]10号)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学校
 
 
不收费
 
028013
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与评估认定
行政检查
县教育局
人事科
 
 
 
1.《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教师[2002]3号);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11]26号)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学校
 
 
不收费
 
028014
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
行政检查
县政府
督导室
 
《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
 
 
不收费
 
028015
对中小学专业教室和内部设施建设的督导、检查、评估 
行政检查
县教育局
装备科
 
 
 
1.《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实验室和仪器设备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加强中学实验教学的暂行方法〉等七个文件的通知》(教备字〔1988〕005号);
2.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的通知》(教基〔2003〕5号)
 
 
全县中小学校
 
 
不收费
 
028016
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工作督导评估
行政检查
县教育局
装备科
 
 
 
 
河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工作督导评估的通知(冀教督字[2011]5号)
 
全县中小学校
 
 
不收费
 
028017
行政执法监督
行政检查
县教育局
法制安全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县教育局
 
 
不收费
 
028018
学籍管理(注册、异动)
行政检查
县教育局
成职幼教科
 
 
 
 
1.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冀教基〔2014〕38号);
2.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3.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职成[2010]22号)
 
全县中小学生
 
 
不收费
 
028020
普通中小学学校管理和办学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县教育局
普教科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
1.《河北省普通中小学校管理规定》(试行);

2.《河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冀教基〔2013〕34号)
 
全县普通中小学
 
 
不收费
 
028021
学校开展安全教育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责任落实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县教育局
法制安全科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
 
 
不收费
 
028022
教育系统法制教育工作评估监督
行政检查
县教育局
法制安全科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教政法[2011]13号)第三条
 
 
教育局机关和学校
 
 
不收费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