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行政处罚事项)
1.对擅自举办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处罚服务指南
行政处罚 事项 |
对擅自举办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处罚 |
行使主体 |
无极县教育局 |
行政处罚 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违规 行为 |
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达到设置标准、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或而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而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 |
处罚种类 |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办学;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程序 |
(1)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2)调查取证; (3)会同有关科室拟定处罚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4)向处罚相对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 (5)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召开听证会,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局领导审批; (7)送达处罚决定,填制《送达回证》; (8)结案归档。 (9)报教育局领导批准公示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投诉或举报 电话 |
85571632 |
2.民办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的处罚服务指南
行政处罚 事项 |
民办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使主体 |
无极县教育局 |
行政处罚 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违规 行为 |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处罚种类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处罚程序 |
(1)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2)调查取证; (3)会同有关科室拟定处罚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4)向处罚相对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 (5)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召开听证会,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局领导审批; (7)送达处罚决定,填制《送达回证》; (8)结案归档; (9)报教育局领导批准公示。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投诉或举报电话 |
85571632 |
3. 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以向学生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服务指南
行政处罚 事项 |
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以向学生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
行使主体 |
无极县教育局 |
行政处罚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违法违规 行为 |
1. 义务教育学校以向学生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
处罚种类 |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处罚程序 |
(1)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2)调查取证; (3)会同有关科室拟定处罚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4)向处罚相对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 (5)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召开听证会;制作笔录;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局领导审批; (7)送达处罚决定,填制《送达回证》; (8)结案归档。 (9)报教育局领导批准公示。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投诉或举报电话 |
85571632 |
行政检查事项
1.普通中小学校管理和办学行为的监督检查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 |
普通中小学校管理和办学行为的监督检查 |
设定依据 |
1.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 2.《河北省普通中小学校管理规定》(试行) 3.《河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冀教基〔2013〕34号)。 |
检查对象 |
全县普通中小学校 |
检查内容 |
学校课程设置、作息时间、课辅资料使用等贯彻上级政策情况 |
检查流程 |
1.制定年度计划; 2.下发年度计划通知 3.根据计划随机抽选学校名单; 4.随机抽选专家,组织检查组,并与被检查学校商定检查时间; 5.确定具体检查方案; 6.对学校进行实地评估检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 7.听取学校工作汇报,汇总检查情况,进行意见反馈,检查结果报教育局领导批准公示。 |
检查形式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承办科室 |
教育局教育股 |
2. 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责任落实的监督检查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 |
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责任落实的监督检查 |
设定依据 |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 |
检查对象 |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 |
检查内容 |
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开展安全教育、安全隐患排查,组织应急演练,制定应急预案等情况 |
检查流程 |
1.制定年度计划; 2.下发年度计划通知 3.根据计划随机抽选学校名单; 4.随机抽选专家,组织检查组,并与被检查学校商定检查时间; 5.确定具体检查方案; 6.对学校进行实地评估检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 7.听取学校工作汇报,汇总检查情况,进行意见反馈,检查结果报教育局领导批准公示。 |
检查形式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承办科室 |
教育局法制安全股 |
3. 民办学校年度检查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 |
民办学校年度检查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2014]4号)第二条。 |
检查对象 |
全县注册民办学校(幼儿园) |
检查内容 |
办学条件、教育教学管理、食品卫生 校园安全 办学财务管理。 |
检查流程 |
1.制定年度计划; 2.下发年检通知 3.随机抽选专家,组织检查组,并与被检查学校商定检查时间; 4.确定具体检查方案; 5.对学校进行实地评估检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 6.听取学校工作汇报,汇总检查情况,进行意见反馈,检查结果报教育局领导批准公示。 |
检查形式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承办科室 |
教育局教育股 |
4.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督导评估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 |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督导评估 |
设定依据 |
1.《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 2.《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2014〕5号)。 |
检查对象 |
全县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
检查内容 |
日常管理工作。 |
检查流程 |
1.制定年度计划; 2.下发年度计划通知; 3.根据计划随机抽选学校名单; 4.随机抽选专家,组织检查组,并与被检查学校商定检查时间; 5.确定具体检查方案; 6.对学校进行实地评估检查,听取学校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 7.汇总检查情况,进行意见反馈,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
检查形式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承办科室 |
县教育督导室 |
5. 特殊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 |
特殊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
设定依据 |
1《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十二条; 2.《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令第1号)第八条 |
检查对象 |
县特教学校等 |
检查内容 |
学校食堂设备环境、采购储存、从业人员、制度建设及日常管理等情况。 |
检查流程 |
1.制定年度计划; 2.下发年度计划通知; 3.根据计划随机抽选学校名单; 4.随机抽选专家,组织检查组,并与被检查学校商定检查时间; 5.确定具体检查方案; 6.对学校进行实地评估检查,听取学校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 7.汇总检查情况,进行意见反馈,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
检查形式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承办科室 |
教育局成职特教股 |
6. 学前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 |
学前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
设定依据 |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
检查对象 |
全县各类幼儿园。 |
检查内容 |
日常管理工作。 |
检查流程 |
1.制定年度计划; 2.下发年度计划通知; 3.根据计划随机抽选学校名单; 4.随机抽选专家,组织检查组,并与被检查学校商定检查时间; 5.确定具体检查方案; 6.对学校进行实地评估检查,听取学校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 7.汇总检查情况,进行意见反馈,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
检查形式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承办科室 |
教育局幼儿教育股 |
7.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监督检查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 |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监督检查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 2.《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师[2005] 1号 3.《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3]10号) |
检查对象 |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 |
检查内容 |
日常管理工作。 |
检查流程 |
1.制定年度计划; 2.下发年度计划通知; 3.根据计划随机抽选学校名单; 4.随机抽选专家,组织检查组,并与被检查学校商定检查时间; 5.确定具体检查方案; 6.对学校进行实地评估检查,听取学校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 7.汇总检查情况,进行意见反馈,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
检查形式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承办科室 |
教育局组织人事股、督导股 |
8.学生资助工作检查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 |
学生资助工作检查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2.《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财教[2010]200号); 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3]178号)第十五条; 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冀政发[2016]17号)。 |
检查对象 |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 |
检查内容 |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学生资助国家政策落实情况、国家和省级资助资金使用情况 |
检查流程 |
1.制定年度计划; 2.下发年度计划通知; 3.根据计划随机抽选学校名单; 4.随机抽选专家,组织检查组,并与被检查学校商定检查时间; 5.确定具体检查方案; 6.对学校进行实地评估检查,听取学校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 7.汇总检查情况,进行意见反馈,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
检查形式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承办科室 |
支付中心、资助股 |
9.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检查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 |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检查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相关规定。 |
检查对象 |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 |
检查内容 |
学校食堂经营证件、采购储存留样、从业人员证件、安全制度建设及日常食品安全管理等情况 |
检查流程 |
1.制定年度计划; 2.下发年度计划通知; 3.根据计划随机抽选学校名单; 4.随机抽选专家,组织检查组,并与被检查学校商定检查时间; 5.确定具体检查方案; 6.对学校进行实地评估检查,听取学校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 7.汇总检查情况,进行意见反馈,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
检查形式 |
实地检查 |
承办科室 |
教育局法制安全股 |
10. 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检查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 |
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检查 |
设定依据 |
1. 教育部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 2.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 3.《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 |
检查对象 |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 |
检查内容 |
检查学校、教师个人落实相关规定情况 |
检查流程 |
1.制定年度计划; 2.下发年度计划通知; 3.根据计划随机抽选学校名单; 4.随机抽选专家,组织检查组,并与被检查学校商定检查时间; 5.确定具体检查方案; 6.对学校进行实地评估检查,听取学校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 7.汇总检查情况,进行意见反馈,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
检查形式 |
实地检查、听取汇报、个别了解和座谈。 |
承办科室 |
教育局督导股、组织人事股 |
11. 学校卫生工作检查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 |
学校卫生工作检查 |
设定依据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检查对象 |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 |
检查内容 |
传染病防控、中小学生体检、健康教育课、学生视力防控等 |
检查流程 |
1.制定年度计划; 2.下发年度计划通知; 3.根据计划随机抽选学校名单; 4.随机抽选专家,组织检查组,并与被检查学校商定检查时间; 5.确定具体检查方案; 6.对学校进行实地评估检查,听取学校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 7.汇总检查情况,进行意见反馈,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
检查形式 |
实地检查、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组织座谈等 |
承办科室 |
教育局体卫艺股 |
12. 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检查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 |
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检查 |
设定依据 |
1. 《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2.《石家庄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石政发〔2013〕35号); 3.《进一步加强幼儿园规范管理的规定》(石教〔2016〕80号); 4.《石家庄市幼儿园常规工作检查标准(试行)》(石教〔2016〕133号) |
检查对象 |
全县注册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 |
检查内容 |
组织机构办园资格、安全管理设施设备、教师队伍建设、卫生保健与膳食、组织活动规范管理情况 |
检查流程 |
1.制定年度计划; 2.下发年度计划通知; 3.根据计划随机抽选幼儿园名单; 4.随机抽选专家,组织检查组,并与被检查单位商定检查时间; 5.确定具体检查方案; 6.对被查单位进行实地评估检查,听取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 7.汇总检查情况,进行意见反馈,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
检查形式 |
实地检查、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组织座谈等 |
承办科室 |
教育局幼儿教育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