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极县景森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优化提升项目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拟对《无极县景森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优化提升项目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准予批准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电话:0311-89222881
电子邮箱:wjxkfqspj@163.com
通讯地址:无极县创业大道2号
邮编:052460
- 建设项目名称:无极县景森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优化提升项目工程
- 建设地点:石家庄市无极县张段固镇河北无极经济开发区南区
- 建设单位名称:无极县景森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名称:河北木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
一、项目位于河北无极经济开发区南区,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8°08'12.510",东经114°58'52.020"。无极县景森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北侧为农田,东侧为石家庄市福瑞得皮革工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南侧为无极县景森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区和无极县金马皮革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西侧为无极县海森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东厂区。距离无极县景森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最近敏感点为西侧460m的田庄村;其次为北侧553m的安城村。项目在现有污水处理站基础上改造预曝气池为水解酸化池,并新增IC(内循环厌氧反应器)7座、排泥系统、沼气脱硫脱水系统、沼气常压热水锅炉、沼气密闭式安全火炬、水源热泵机房、湿式气柜。污水处理设施优化提升后可减少污泥产生量,节约能源和稳定出水水质。
二、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一)废水治理措施
该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量,技改后综合废水处理工艺变更为:“调节池+水解酸化池(原预曝气池改造)+一沉池(不再添加药剂)+IC(内循环厌氧反应器)(新增)+氧化沟+二沉池+A/O接触氧化+终沉池+脱氮硫杆菌池(新建)+污泥浓缩池+缓冲池+清水池+电磁流量计(在线监测)”,废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保持不变,即《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表2“间接排放限值”标准和无极县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此外,各功能区应按相关要求做好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二)废气治理措施
该项目废气主要为水解酸化池、内循环厌氧反应器、脱氮硫杆菌池、沼气常压热水锅炉产生的废气。
1.有组织废气
该项目水解酸化池后产生的恶臭气体(氨、硫化氢、臭气浓度)依托原预处理单元预沉池、预曝气池、反应罐配套的三级碱吸收塔处理,经15m高排气筒排放(DA020)。脱氮硫杆菌池产生的恶臭气体(氨、硫化氢、臭气浓度)依托现有工程接触氧化池、终沉池、污泥浓缩池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15m高排气筒排放(DA022)。IC(内循环厌氧反应器)产生的沼气不外排,综合利用。沼气常压热水锅炉产生的废气(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低氮燃烧后经11m高排气筒排放(DA026)。
该项目水解酸化池、脱氮硫杆菌池废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沼气常压热水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161-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2.无组织废气
该项目不新增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污水处理站无组织废气执行标准不变: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要求。
(三)噪声治理措施
该项目噪声主要为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水泵、风机采取厂墙隔声、减振措施、风机安装隔声罩的措施后,东、西、北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南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
(四)固废治理措施
该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水解酸化池、IC内循环厌氧反应器、一沉池产生的一般污泥、软水制备装置产生废离子交换树脂和络合铁脱硫装置产生的单质硫。其中一般污泥、废离子交换树脂分类收集暂存后合理处置,单质硫分类收集暂存后外售。固体废物全部得到妥善处置。一般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
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t/a,氨氮:0t/a,总铬:0t/a,颗粒物:0.024t/a、SO2:0.048t/a,NOx:0.239t/a。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COD:87.922t/a,氨氮:19.543t/a,总铬:0.028t/a,颗粒物:0.024t/a、SO2:0.048t/a,NOx:0.239t/a。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