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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无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无极县经投投资有限公司再生革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2-19    来源:无极县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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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拟对《无极县经投投资有限公司再生革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准予批准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电话:0311-89222881

电子邮箱:wjxkfqspj@163.com

通讯地址:无极县创业大道2号

邮编:052460

1、建设项目名称:无极县经投投资有限公司再生革项目

2、建设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皮革后整循环经济产业基地内

3、建设单位名称:无极县经投投资有限公司

4、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名称:河北星之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5、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

一、本项目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河北无极经济开发区(南区)(无极县经投投资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4°59'20.346"、北纬38°8'2.407",项目北侧为无极皮革后整循环经济产业园8#厂房,东侧为无极皮革后整循环经济产业园10#厂房,西侧和南侧为循环经济产业园内道路。距离项目最近的环境敏感点为项目所在厂区南侧530m处的无极爱普医院。本项目在无极县皮革后整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现有厂房内进行建设,购置上料机、破碎机、沙克龙、螺旋输送机、打毛机、调浆池、成型机、空压机、滚筒烘干机、烘干箱、滚筒熨平机、复卷机、制管机等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以本厂皮革废料为主要原料(不外购其它厂皮革废料),年产再生革直管、再生革包装箱5000吨,全部用于本厂产品包装。

二、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一)废水治理措施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压水成型废水、设备清洗废水、烘干工序冷凝水。压水成型废水、设备清洗废水经定型机的配套管道自流入集水池收集后泵入浆液暂存池(2个,每个容积为9.95m3),生产废水直接从浆液暂存池配套的管道输送至调浆池内进行回用。本项目不新增职工人数,生活废水量不增加。

(二)废气治理措施

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包含破碎、打毛、调浆上料废气(颗粒物),调浆、烘干、熨平废气(非甲烷总烃、苯乙烯和臭气浓度),无组织废气主要为集气罩、管道未收集的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乙烯和臭气浓度)。

1.有组织废气

破碎机上料及破碎废气均负压收集,废气经管道排入布袋除尘器处理;打毛机负压收集物料,废气经管道排入布袋除尘器处理,调浆池上料口设置集气罩,废气收集后引入布袋除尘器处理,破碎、打毛及调浆上料废气(颗粒物)共用1套布袋除尘器,废气处理后经1根22m高排气筒(DA048)排放。

调浆、烘干、熨平工序会有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苯乙烯和臭气浓度)产生,在导流槽上方、滚筒烘干机上方、烘箱进出口上方及滚筒熨平机上方分别设置集气罩收集废气,收集后一同引入1套除湿+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1根22m高排气筒(DA049)排放。

破碎、打毛及调浆上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其他)二级排放标准;调浆、烘干、熨平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河北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其他行业标准;调浆、烘干、熨平工序产生的苯乙烯和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中排放标准。

2.无组织废气

集气罩、管道未收集的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乙烯和臭气浓度),车间无组织排放;振软机设备密闭,车间无组织排放。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河北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标准;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苯乙烯、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三)噪声治理措施

本项目实施后,噪声主要为破碎机、打毛机、调浆池、成型机等生产设备、风机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生产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风机口采用软连接的降噪措施本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四)固废治理措施

该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淀粉胶桶,淀粉胶桶由厂家回收。

该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为破碎和打毛工序产生的废包装袋、布袋除尘器产生的除尘灰和废布袋、调浆工序产生的水胶及丁苯乳胶废包装桶、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制管和制箱工序产生的下脚料。其中废包装袋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回用于原料包装;水胶及丁苯乳胶废包装桶、废布袋和废活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合理化处置;除尘灰和下脚料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回用于生产。

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生活垃圾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本)中第四章“生活垃圾”中的相关内容。

项目COD、NH3-N、VOCs、颗粒物总量控制指标未超出厂区剩余总量控制指标,不需进行总量调剂,保持厂区内现有总量控制指标,即COD:2.526t/a,NH3-N:0.632t/a,SO2:0t/a,NOX:0t/a,VOCS:4.433t/a,颗粒物:108.9216t/a。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