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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无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料预处理2车间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3-06    来源:无极县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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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拟对《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料预处理2车间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准予批准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电话:0311-89222881

电子邮箱:wjxkfqspj@163.com

通讯地址:无极县创业大道2号

邮编:052460

  1. 建设项目名称: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料预处理2车间技术改造项目
  2. 建设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里城道镇南沙公路西侧

3、建设单位名称: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名称:河北金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5、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

一、本项目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里城道镇南沙公路西侧石家庄市无极县里城道工业区(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院内),厂区中心坐标为东经114°54′45.161″,北纬38°14′38.932″。距离本项目最近敏感点为东北侧440m的南沙窝村本项目不新增占地,在现有厂区内进行建设。具体建设内容如下:1)将中温车间(原名:焙烧车间)中1条焙烧生产线及其附属设施拆除;2)在原料预处理2车间(原名为:超高温石墨化A车间)进行改造,不涉及建构筑物的变化。包括:①拆除现有1条原料预处理生产线(对应环评:原料预处理改建项目,2021年3月31日,无行审环批[2021]18号);②项目利用原有生产车间,对原料预处理2车间进行升级改造,购置4条原料预处理生产线和相关环保设施、配套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年产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半成品48000吨/年

二、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一)废水治理措施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不新增生活污水

(二)废气治理措施

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包含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烘干废气(颗粒物)、低温改性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沥青烟苯并[a]芘)、低温改性废气燃烧烟气(颗粒物SO2NOx非甲烷总烃沥青烟苯并[a]芘),无组织废气主要为原料卸料废气颗粒物破碎设备投料废气颗粒物低温改性炉料仓进料废气(颗粒物)。

  1. 有组织废气

低温改性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沥青烟苯并[a]芘进入燃烧室燃烧,燃烧废气颗粒物SO2NOx非甲烷总烃沥青烟苯并[a]芘与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烘干机烘干废气颗粒物一同引入湿式电除尘器处理后经25m排气筒(DA037)排放

天然气燃烧废气中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标准,同时满足《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文件中重点区域排放限值要求;烘干机烘干废气中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碳黑尘”二级排放限值;低温改性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中表1“其他行业”标准(即非甲烷总烃≤80mg/m3);苯并[a]芘、沥青烟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碳黑尘”二级排放限值

2.无组织废气

原料卸料废气颗粒物)在原料卸料至原料仓内的过程中,无组织排放;

破碎设备投料废气颗粒物)在密闭操作间内,无组织排放;

低温改性炉料仓进料废气(颗粒物经料仓上方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颗粒物无组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碳黑尘”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噪声治理措施

本项目实施后,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风机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生产设备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的降噪措施后,本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四)固废治理措施

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是一般固体废物。

该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为废包装材料、湿式静电除尘器污泥,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SO21.837t/a,NOx2.756t/a,COD:0t/a,氨氮:0t/a。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