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北罚决字[2024]第01号
当事人姓名:杨俊仁
身份证号:******************
住 址:******************
根据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工作人员与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巡查发现的问题 ,本机关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对你(单位) 在无极县北苏镇新城村东南,津石高速附近,违法进行土方作业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在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一级应急响应期间,于无极县北苏镇新城村东南,津石高速附近的锦郑成品油管道维护项目违法进行土方作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项 之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拍摄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大写: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通过北苏镇财政部门开具的罚款二维码缴至县财政部门。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 无极县北苏镇人民政府或无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无极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9-0061号
无极县北苏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