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北苏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北罚决字[2024]第02号
当事人姓名:刘金生
身份证号:******************
住 址:******************
根据上级火情APP推送,本机关于 2024 年2月 18日对你(单位)扔烟头引燃杂草引发露天焚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2月16日下午在南焦村扔烟头引燃杂草,产生火情记录,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造成影响。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火情监控记录、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元整(大写: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通过北苏镇财政部门开具的罚款二维码缴至县财政部门。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 无极县北苏镇人民政府或无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无极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9-0061号
无极县北苏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