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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露天焚烧
发布时间:2023-10-23    来源:无极县七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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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七汲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七罚决字【2023】14号
 
当事人:兰锁元,男,现年69岁,身份证:13232419540213***,住址:七汲镇**村。
你(单位)于 2023  10  4 日在七汲镇东汉村南点燃秸秆杂草,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2023年10月4日10时13分在东汉村点燃秸秆杂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造成大气污染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具体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参照《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10月)生态环保类,序号第266号:违法情节第1项.情节较轻未造成人员伤害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情节第2项.情节较重造成人员伤害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影响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积极认识错误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配合调查,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500元(大写:伍佰元整)罚款。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无极县无极路支行(地址:无极县无极西路53号)账号:100630398350010001,户名:无极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9-0062号

  

                                                              无极县七汲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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