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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朱凯雄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4-01-05    来源:无极县七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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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七汲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七罚决字[2023]第16号
 
当事人:朱凯雄,身份证号码:13013019971212*****.住址:无极县东侯坊乡*******74号
你(单位)于2023年12月6日在倾卸石灰,砂土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喷淋等方式抑制扬尘造成大气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如下:
你(单位)因产生过程造成扬尘污染大气环境,有现场录像,照片,询问笔录,勘验笔录,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单位)积极认识错误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配合调查,影响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本机关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壹万元整(10000元)的罚款。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无极县无极路支行(地址:无极县无极西路53号)账号:100630398350010001,户名:无极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9-0062号
 
 
七汲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