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省政府  |  市政府  |  无障碍浏览   |  进入适老化
设为首页 | 关于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 专题1 > > 行政执法公示 > > 事后公开 > > 乡镇 > > 七汲镇 > > 行政处罚
对周跃红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4-02-06    来源:无极县七汲镇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
无极县七汲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七罚决字[2024] 1
 
当事人:周跃红男,身份证:13232419670209****,住址:七汲镇***村。
你(单位)于2024112在七汲镇东小镇村南引燃杂草,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1月12日在东小镇村南引燃杂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造成大气污染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款之规定,具体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参照《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10月)生态环保类,序号第266号:违法情节第1项.情节较轻未造成人员伤害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情节第2项.情节较重造成人员伤害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影响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积极认识错误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配合调查,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500元(大写:伍佰元整)罚款。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无极县无极路支行(地址:无极县无极西路53号)账号:100630398350010001,户名:无极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9-0062号
                          
 
 
无极县七汲镇人民政府
202422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