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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韩月分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4-02-06    来源:无极县七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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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七汲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七罚决字[2024] 3
 
当事人:韩月分,现年64岁,身份证:1323241960011****,住址:七汲镇**村。
你(单位)于2024125在七汲镇小汉引燃塑料,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1月25日在小汉引燃塑料,产生烟尘污染物质,造成大气污染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款之规定,具体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参照《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10月)生态环保类,序号第267号:违法情节第1项.影响轻微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情节第2项.影响较重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严重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影响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积极认识错误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配合调查,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500元(大写:伍佰元整)罚款。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无极县无极路支行(地址:无极县无极西路53号)账号:100630398350010001,户名:无极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9-0062号
                          
 
 
无极县七汲镇人民政府
20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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