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闫晚根的行政处罚
无极县七汲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七罚决字[2024]第 002号
当事人: 闫晚根 身份证: 13232419470207****
住 址:无极县七汲镇**村
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4年 3月 14日,在七汲镇辖区西汉村绿地内堆放大量杂物,未及时清理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二条: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根据《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情节较轻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对个人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倾倒垃圾量比较大,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伍佰元(5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一次性足额缴到邮储银行无极县无极路支行,账号100630398350010001户名:无极县财政局 逾期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极县七汲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