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七汲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七罚决字【2024】08号
被处罚单位:石家庄满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无极县七汲镇东小镇村;邮政编码:05246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石志锋;职务:主要负责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年修订)第五部分工商贸类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综合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四部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十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实施标准】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执行。"的规定,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无极县无极路支行(地址:无极县无极西路53号)账号:100630398350010001,户名:无极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极县七汲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