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七汲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七罚决字〔2024〕11号
当事人:席拴印,男,身份证:13232419530503****,住址:七汲镇**村。
你(单位)因在王村村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11月8日王村村北随意倾倒建筑垃,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具体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参照《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10月) 九、建筑垃圾,序号第573号:“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影响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罚款;逾期拒不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影响一般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元罚款;逾期拒不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影响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逾期拒不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认识错误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配合调查,违法行为影响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壹佰伍拾元整(150元)的罚款。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无极县无极路支行(地址:无极县无极西路53号)账号:100630398350010001,户名:无极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9-0062号
无极县七汲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