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七汲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七罚决[2024]010号
当事人:王建平 身份证号码:13013019660912****
地 址:无极县七汲镇泗水村****号
你(单位)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于2024年11月1日,在七汲镇泗水村村东耕地无证开采砂矿,共计70立方米,非法所得4200元,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探矿权采矿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依据《河北省矿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采矿许可证期满后不换证继续采矿和擅自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200元(大写:肆仟贰佰元)。
2、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50%的罚款计2100元(大写;两仟壹佰元),合计6300元(大写:陆仟叁佰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一次性足额缴至邮储银行无极县无极路支行,账号:100630398350010001户名:无极县财政局。逾期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极县七汲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