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公安局监督投诉渠道、办理机构、工作制度
无极县公安局
监督投诉渠道、办理机构、工作制度
监督投诉渠道
“110”受理投诉电话:110
警务督察处投诉电话:12389
纪检监察室投诉电话:89220609
办理机构
纪检组监察室、警务督察处
工作制度
检举控告的受理与处置工作规范
一、根据《公安机关受理检举控告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公民和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存在拒绝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法失职等行为而提出检举控告,要依法进行受理与处置。
二、检举控告的受理与处置分为受理、登记、查处、回复、存档五个环节。
三、检举控告的受理
(一)检举控告的受理包括接待来访群众、收阅群众来信、接听群众投诉电话、接办上级批转投诉件等工作。
(二)接待来访群众、接听群众投诉电话时,要详细询问案情及当事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做好记录,认真填写《公安督察受理检举控告登记表》。
(三)对于警务督察部门受理范围以外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可以先行接受后转有处理权的部门并告知当事人,或者告知检举控告投诉人到有处理权的其他机关、单位、部门检举控告和申诉。
四、检举控告投诉件的登记
(一)群众检举控告投诉件的登记,一般由值班人员负责登记。
(二)登记事项必须齐全,不得涂改,登记后报带班领导审批。
(三)受理的投诉件要按信、访、电分类编号,做到登记事项完整、登记内容准确清楚。对上级下转的督办件,由内勤进行编号登记后交领导审批。
五、检举控告投诉件的查处
(一)工作原则
采取谁受理谁查处、谁受理谁督办的原则。
(二)工作要求
1、督察人员受理控告投诉,要热情接待、认真听记、及时登记、妥当处理。
2、督察人员查处群众检举控告投诉件,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履行职责,全面收集证据,查清事实。
3、查处群众检举控告投诉件,根据需要可以询问有关民警、来访群众及其他有关人员,询问时至少有2名承办民警在场。承办民警要及时向队领导报告投诉件查处的进展情况,特殊情况立即上报。
4、时间要求
(1)现场出警、110投诉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调查核实情况。
(2)电话举报一般应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3)领导批示件、市局督办件,一般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有时间限定的,按限定时间上报。
(4)信访件一般在25天内办结。
(5)对较为复杂一时难以办结的投诉件,需在期限内先回复处理情况和过程,并抓紧时间办结。
(三)处置方法
1、警务督察队受理的投诉件。承办民警将处理意见报队领导,经批准后办结。
2、领导批示的投诉件。承办民警写出调查报告,报队领导审批。队领导认为可以办结的,呈报作批示的领导审批。
3、对于经查失实,投诉人诬告的投诉件,对民警的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开具《检举(控告)澄清失实通知书》予以澄清。
4、对于经查属实,但属于轻微违规或处置不当的投诉件,反馈被投诉单位领导,要求写出书面材料,视情开具《督察通知书》或《督察建议书》。对于查实的违纪情况,一般应开具《公安督察移送通知书》,移交纪检、监察处理。
5、对于重复投诉件,且不涉及新的内容的,按原来的调查结论回复;反映新的内容的,调查后回复;对于一信多投的,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六、群众检举控告投诉件的回复
根据投诉件的实际情况,反馈采取电话回复、当面回复的形式。向当事人回复的内容,应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告知当事人调查情况、结果和处理情况。必要时请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予以签名认可。
七、群众检举控告投诉件的存档。
(一)受理的投诉件办结后,每月25日前将调查材料交内勤存档。
(二)领导的批办件、督办件办结后,承办民警应随即将调查材料内勤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