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安行政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试行)
附件 | ||||||
石家庄市公安行政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试行) | ||||||
一、轻微不罚的情形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 处置措施 | 负责警种 部门 |
1 |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 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三款,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主席令第81号修订)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三)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
自然人 | 1.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 2.未影响安全驾驶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及时改正 |
口头警告 | 交管 |
2 |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主席令第81号修订)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九)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
自然人 | 1.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当场改正 |
口头警告 | 交管 |
3 | 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4月29日主席令第81号修订)第二十一条,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三)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
自然人 | 1.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 2.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有效准驾资格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及时改正 |
口头警告 | 交管 |
4 | 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未在道路中间通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4月29日主席令第81号修订)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自然人 | 1.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未在道路中间通行 2.没有影响道路安全与通行 3.当场改正 |
口头警告 | 交管 |
5 | 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 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4月29日主席令第81号修订)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修订)第七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二)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
自然人 | 1.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及时改正 |
口头警告 | 交管 |
6 | 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 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4月29日主席令第81号修订)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自然人 | 1.驾驶人驾驶的车辆放大的牌号不清晰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及时改正 |
口头警告 | 交管 |
7 |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 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修订)第七十五条第八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八)在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的。 |
自然人 |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当场改正 |
口头警告 | 交管 |
8 | 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 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4月29日主席令第81号修订)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修订)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三)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
自然人 | 1.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及时改正 |
口头警告 | 交管 |
二、首违免罚的情形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 处置措施 | 负责警种 部门 |
1 | 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 企业 | 1.首次发现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责令改正 | 治安 |
2 | 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 企业 | 1.首次发现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责令改正 | 治安 |
3 | 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 企业 | 1.首次发现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责令改正 | 治安 | |
4 | 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五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 企业 | 1.首次发现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责令改正 | 治安 |
5 | 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四十七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企业 | 1.首次发现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责令改正 | 治安 |
6 | 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企业 | 1.首次发现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责令改正 | 治安 |
7 | 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企业 | 1.首次发现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责令改正 | 治安 |
8 | 未按规定进行娱乐场所备案变更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 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原备案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企业 | 1.首次发现娱乐场所未按规定进行娱乐场所备案变更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责令改正 | 治安 |
9 | 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 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企业 | 1.首次发现娱乐场所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责令改正 | 治安 |
10 | 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 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 企业 | 1.首次发现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责令改正 | 治安 |
11 | 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 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 企业 | 1.首次发现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责令改正 | 治安 |
12 | 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 | 企业 | 1.首次发现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责令改正 | 治安 | |
13 | 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 企业 | 1.首次发现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责令改正 | 网安 |
14 | 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自2000年4月26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一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 企业 | 1.首次发现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责令改正 | 网安 |
15 | 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自2000年4月26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三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 企业 | 1.首次发现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责令改正 | 网安 |
16 | 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自2000年4月26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四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 企业 | 1.首次发现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当场改正的,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责令改正 | 网安 |
17 | 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自2000年4月26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五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 企业 | 1.首次发现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当场改正的,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责令改正 | 网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