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高罚决字[2022]第001号
当事人:无极县天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796566148T,地址:无极县西高村村西。
根据 巡查发现线索 ,本机关于2022年5月19日对你单位在未取得取水许可的情况下存在擅自取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2年于无极县高头回族乡西高村天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南侧,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存在擅自取水行为。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关于“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1、询问笔录;2、现场勘查笔录;3、现场勘查照片 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超越法定期限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视为主动放弃相关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和《无极县高头回族乡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无极县无极路支行,户名:无极县财政局,账号:10063039835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59
无极县高头回族乡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