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石家庄宏鑫饲料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2024 〕1号
无极县高头回族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高罚决〔 2024 〕1号
当事人:石家庄宏鑫饲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MAC5WX1A6H,地址:石家庄市无极县高头回族乡北虎庄村,法定代表人:王昭辉,职务:总经理,身份证号:**********。
根据高头乡应急办巡查,本机关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石家庄宏鑫饲料有限公司) 实际负责人王昭辉为检修设备时方便,将车间内一处皮带轮传动装置固定式防护罩卸下,使皮带轮传动装置在无固定式防护罩保护的情况下运行,存在生产事故隐患,发现后没有及时消除这一事故隐患。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1、询问笔录;2、现场勘查笔录;3、现场勘查照片 等证据证明。本单位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超越法定期限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视为主动放弃相关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高头回族乡人民政府财政所缴纳罚款,账号:0402024129264014190,户名:无极县财政局。(你所上交罚款经扫描财政所自动生成二维码,可交款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无极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59
无极县高头回族乡人民政府
2024年6月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