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高头回族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高罚决〔 2024 〕2号
当事人:石家庄朗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MA7GHW7J4N,地址:石家庄市无极县高头乡北虎村南1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张磊,职务:法人,身份证号:*************。
根据 高头乡应急办巡查 ,本机关于 2024 年7月2日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西侧车间内一处线路从墙上脱落,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1、询问笔录;2、现场勘查笔录;3、现场勘查照片 等证据证明。本单位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超越法定期限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视为主动放弃相关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高头回族乡人民政府财政所缴纳罚款,账号:0402024129264014190,户名:无极县财政局。(你所上交罚款经扫描财政所自动生成二维码,可交款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无极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59
高头回族乡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