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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5
发布时间:2019-07-11    来源: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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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达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的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经营非网络游戏的;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
责令纠正违规行为,当事人自行纠正的,处以警告;未纠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多次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责令纠正违规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万以下元的罚款
多次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
责令纠正违规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
责令纠正违规行为,当事人自行纠正的,处以警告;未自行纠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责令纠正违规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
责令纠正违规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根据公安部门查处的情况和要求,情节严重的
配合公安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出版管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或没有违法经营额的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
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或没有违法经营额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3
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或没有违法经营额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4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或没有经营额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5
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或没有违法经营额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6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刊期,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备案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情节较轻,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警告
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7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或没有违法经营额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
 
 
委印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单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本办法第七条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不以营利为目的,情节较轻的
警告或处1千元以下罚款
以营利为目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营利为目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无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音像制品管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或没有违法经营额的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
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或没有违法经营额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以下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3
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或没有违法经营额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4
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据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的、备案手续的;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资料的;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警告
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5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或没有违法经营额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印刷业管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
 
 
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或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制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或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3
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警告
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4
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盗印他人出版物的;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征订、销售出版物的;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或没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5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或没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6
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或没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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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警告
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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