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6-9
六、著作权管理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自由裁量情形
|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
1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
1、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侵权情节较轻,初次侵权,侵权范围较小,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处理;2.制作侵权复制件100份以下或侵权数量在10件以下;3.经营侵权复制品50册(张、盒)以下,或违法所得数额在500元以下,或非法经营额在10000元以下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并处非法经营额1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侵权情节一般;2.制作侵权复制件100份以上500份以下,或侵权数量在10件以上100件以下;3.经营侵权复制品50册(张、盒)以上250册(张、盒)以下,或违法所得数额在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或非法经营额在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并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侵权行为严重,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或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2.制作侵权复制件500份以上,或实施第(六)项、第(七)项侵权行为,侵权数量在100件以上;3.经营侵权复制品250册(张、盒)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2500元以上,或非法经营额在15000元以上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可并处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七、计算机软件保护管理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自由裁量情形
|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
1
|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
|
侵权情节较轻,侵权时间较短,侵权范围较小,传播范围有限,制作侵权复制件100份以下,或侵权货值5000元以下的,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接受执法机关处理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
侵权情节一般,侵权时间较长或侵权行为多次发生,有较大的传播范围,造成明显损害后果, 制作侵权复制件100份以上500份以下,或侵权货值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
||||
侵权情节严重,制作侵权复制件500份以上,或侵权货值50000元以上的,或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
|
||||
2
|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侵权情节较轻,侵权时间较短,侵权范围较小,传播范围有限,制作侵权复制件100份以下,或侵权货值5000元以下的,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接受执法机关处理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侵权情节一般,侵权时间较长或侵权行为多次发生,有较大的传播范围,造成明显损害后果, 制作侵权复制件100份以上500份以下,或侵权货值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侵权情节严重,制作侵权复制件500份以上,或侵权货值50000元以上的,或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管理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自由裁量情形
|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
1
|
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
损害公共利益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违法情节较轻,无非法经营额发生,能积极消除影响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侵权情节一般,或违法所得数额在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或非法经营额在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并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侵权情节严重,或违法所得数额在2500元以上,或非法经营额在15000元以上,或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2
|
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侵权情节较轻,无非法经营额发生,没有造成明显影响,并能积极消除影响
|
予以警告,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
|
侵权情节严重,违法所得数额在2500元以上,或非法经营额在15000元以上,或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侵权情节特别严重,违法所得数额在2500元以上,或非法经营额在15000元以下,或造成其他特别重大影响或者特别严重后果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九、娱乐场所管理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自由裁量情形
|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
1
|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依法予以取缔
|
|
|
2
|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
|
3
|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歌舞娱乐场所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情节较轻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
||||
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
4
|
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多次有违法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1至2个月
|
||||
多次有违法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改正, 责令停业整顿2至3个月
|
||||
5
|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多次有违法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1至2个月
|
||||
多次有违法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改正, 责令停业整顿2至3个月
|